今后,学校应将发生地震时的逃生互救知识当成“必修课”,并定期组织学生开展地震紧急疏散演练活动。将于6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辽宁省防震减灾条例》,首次作出了这样的规定。
据悉,《辽宁省防震减灾条例》共计8章40条,涉及这个省防震减灾工作的各个方面,其中有6条直接涉及学校等公益单位,表明公益单位已经成为防震减灾重点。在该条例的第25条规定:“学校应当进行地震应急知识教育,定期组织学生开展地震紧急疏散演练活动,提高学生的安全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
此外,辽宁这部地方性条例还规定,省、市、县三级人民政府及其地震、教育、科技等有关部门应当开展地震安全社区、防震减灾科普宣传示范学校和科普教育基地建设,并制定相应的考核验收标准。其中的县、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村委会等也要定期组织开展地震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公民在地震灾害中自救互救能力的义务。
记者还注意到,辽宁省此次通过总结前不久日本在抗震救灾中的经验和教训,强调在地震等自然灾害发生时建立避难场所的重要性。条例规定,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住房和城乡建设、地震、教育等有关部门,利用城市广场、体育场馆、绿地、公园、学校操场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搞好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统筹安排所需的交通、供水、供电、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应急避难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指示标识,并向社会公布。
据辽宁省地震局的相关人员介绍,《辽宁省防震减灾条例》是全省颁布实施的第一部防震减灾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其出台标志着辽宁省防震减灾工作迈向了法制化和规范化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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