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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生求职受歧视不可再容忍

2011年08月15日 16:09 来源:中国妇女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近日,北京市妇儿工委发布了《北京市高校女大学生就业情况调查报告》,这份调查覆盖北大、清华、北师大、中财、首都师范等11所高等院校。结果显示:61.5%的女大学生在求职过程中受到过歧视,比男生高9.9个百分点。其中,16.7%的女大学生表示经常受到歧视。

  按理说,无论是招聘还是招生,除了军校招生和招聘飞行员等特殊情况外,一般不许有生理限制与歧视。因为《劳动法》第3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就业的权利。”《就业促进法》第26条也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实施就业歧视。”并且《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还明确规定:“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而今,逾6成女大学生求职受歧视,既违背了“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规定,又是对平等人权的不尊重。

  其实,不仅女大学生就业受到歧视,女性就业也普遍受到歧视。有的企业干脆地说“招聘女工很麻烦,问题多”,不愿意招收女性。当然,招收女性确实有些“麻烦”。如女性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都要休假,会减少单位的人手,增加单位的负担。须知,女性的这些“麻烦”是由女性的生理特征和神圣使命所决定的,并非女性有意为之。如果因此而拒招女性,说轻一点,是对女性就业的歧视与合法权益的侵害;说重一些,是对人类繁衍和发展的不尊重与侵犯,甚至是对人类的犯罪。毕竟,女性牺牲自己的时间与爱好,生儿育女、抚养孩子,履行神圣的责任。如果没有女性的付出,就不会有子孙后代,包括我们自己。从这个方面讲,用人单位在招聘人才时,不妨多问问“你是怎么来的?”从而真心实意地把女同胞当作自己的姐妹看待,与男同胞一视同仁,给她们工作的机会。否则,不尊重女性,招聘时歧视女性,就是歧视我们自己。

  据我所知,在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方面,美国就特意建立了公平就业委员会,在接到劳动者就业歧视的投诉并经查实后,直接向法院起诉,并有权依法对判罚结果强制执行。通过严格执法,对就业歧视者出“重拳”,罚个倾家荡产。这样,谁还敢歧视女性?在促进公平就业方面,我们是否可以与国际接轨呢?(左娟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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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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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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