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津财经大学自主设置的“法律经济学”二级学科博士点通过评审。国务院学位办处长黄宝印说,大学自主设置、评审二级学科博士点,在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高校已成为一个普遍行为。
“高校可在学位授予权内自主设置、调整二级学科”——此举一出,舆论哗然。
新政策受到广泛欢迎,但也遭到了不少质疑。支持者说,这一改革增加了高校的自主权,有利于调动高校培养的积极性。质疑者说,博士点会不会因此泛滥?博士生质量是否会因此受到影响?
面对争议,有学者回应:“高校自主权增大了,培养人才责任更大了,自觉质量意识自然也要增强。”
1.放权是博士生培养的一大趋势
在国外,博士头衔十分重要,即使是很有名望的人,也总是把博士的称号放在称谓的最前面。而在我国,博士生质量却不时受到质疑,博士毕业后难以就业的也大有人在。
据了解,在美国,大学在培养博士生上具有充分的自主权。一方面,任何一所学校都可以设置博士项目,不需要经过政府或者相关机构的审批。将博士点设置完全交由劳动力市场进行调节,没有实力的大学培养的博士毕业生在劳动力市场上缺乏竞争力,无人就读、失去生源;而实力强劲的大学会红火地生存下去,优胜劣汰。另一方面,刚毕业的博士、助理教授(相当于我国高校的讲师),只要有含金量达标的课题与经费,也可以招收博士生。英国、荷兰、日本等现代高等教育制度比较成熟的国家都实行与美国类似的制度。
“与国外不同,我国对于博士点和博士生导师的评审权都有一定的控制。”首都师范大学研究生部主任李庆忠说,最初,博士点的设立是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统一审批的,审批两年一次,有资格的院校要经过全国统一的答辩、申请。在1993年前,博士生导师的评选也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进行,最终谁有资格成为博士生导师,决定权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手中。
回顾我国博士生教育的发展历程,不难发现,近些年,我国博士点和博士生导师的评审权在不断下放,博士培养缺失自主权的现状有所改观。
在国外学习、任教长达20年之久的萧伟教授,于去年回国在首都师范大学生命科学院任教,他说:“在国外,博士点不需要经过审批,也不存在博士生导师这一称呼;比较而言,国内的博士生培养制度限制太死,束缚了博士生的培养。但近些年,我国博士生培养制度有了很大的进步,博士点以及博导的审批权都在不断下放,让人欣喜。”
从1995年起,申请招收培养博士生的指导教师不再提交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批,改为由博士学位授予单位或有关主管部门在审定所属各博士点招收培养博士生计划的同时,遴选确定招收培养博士生的指导教师,博士生导师的审批权下放至高校。
2002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下发《关于做好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范围内自主设置学科、专业工作的几点意见》,开展在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内自主设置学科、专业方向的改革试点工作,效果良好。
自1981年进行首批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以来,截至2010年,我国已经先后进行了11次学位授权审核。第十一批学位授权审核十分特殊,因为政府主管部门仅审核一级学科的学位授予权,学位授予单位可在一级学科授权下自主设置二级学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