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生小帅在学校自习时被维持秩序的班干部致伤,小帅及家长提起索赔诉讼。北京二中院近日终审判决学校赔偿小帅牙齿治疗费及精神抚慰金共计1.8万余元。
10岁的小帅、11岁的小桐系同一小学三年级同班同学。2009年12月17日早自习期间,11岁的小桐作为小学三年级班干部,根据老师的要求在学校内维持秩序,因挥舞路队牌致使10岁的小帅右侧前牙折断。小帅后被医院诊断为前牙冠折。
小帅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至一审法院,要求小桐家长和学校给付医疗、更换牙齿等费用及精神抚慰金2.8万余元。小桐及其法定代理人辩称,事故发生时小桐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且是受学校老师指派管理课堂秩序,学校没有把有安全隐患的路队牌统一管理,因此应由学校承担责任。学校辩称,事故发生在上课前,不存在教师失职的情形,小帅受伤也不是因为教育教学设备设施缺陷所致。且在事故发生后,校方及时通知家长并采取救助措施。因此不同意小帅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诉讼请求。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学校对学生负有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之责,应当区别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取相应的教育、管理内容和预防保护措施。事发时,小帅与小桐均系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二人均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学校在学生进入学校、上课前的时间段内仅有教师在校内巡视,并无教师对班内学生进行管理,且由不满十周岁的学生在班内自行管理,已超出该年龄段学生能力范畴,故小学对事件发生存在管理不当之责任。小帅之伤虽然系小桐所致,但小桐系经教师指派对班级进行管理,故学校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通讯员施忆)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