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仅8岁的小学生从家里偷拿百元钞票,存入学校旁边的小商店,而小商店的老板还帮忙记账,“督促”小学生分期消费,同时吸纳学生们为会员,办理预付款VIP卡……今天上午,市民刘先生向党报热线反映,经六路上一家商店竟然向小学生推行“预付货款”的消费方式,让学生先将钱存入店铺内,然后根据平时拿走商品的多少进行结算。
刘先生告诉记者,他的孩子今年8岁,最近放学时经常买一些玩具、贴画和一些没有生产厂家的“垃圾”零食回家。几天前,他发现孩子偷拿了家里的50多元钱。经妻子追问,孩子才从书包里拿出一张“购物卡”,说是从学校旁边的一家小商店里办的,钱都“存”到这张卡上了,他们班的好几个同学都“存”钱在这家店里。刘先生随后发现,孩子用卡买了汽车玩具、弹弓和子弹、手表等,竟然还有一把锋利的尖刀。“全是一些没有用的东西。孩子不知道东西有多贵,只要好玩就买。”刘先生说,孩子年龄小,平时爱花钱买点小东西玩,所以对他的零花钱管得也比较紧。但令刘先生没想到的是,孩子居然偷偷地从家里拿钱去花。更让他气愤的是,学校周围的商店还让孩子把百元钞票存在卡里分期消费,这在客观上促使了孩子乱花钱的行为。
今天中午学校放学期间,记者来到了刘先生反映的小商店。该店里面出售各种文具、机器人、动漫人物模型、方便面、棉花糖等商品,有两名刚从校园内走出来的小学生从商店老板手里接过两件商品未付钱就走了。记者上前去追问这两名学生,其中一名学生给记者看了看他在该家店的“VIP”卡,表示早已将钱“存”入了该卡。“我们都是这家店的VIP会员,拿商品时老板只要记账扣钱就行。”这两名学生告诉记者,在这家店里办卡的学生很多,店老板专为“存”钱的小学生开有“户头”,有的学生存了500元。
在采访中,不少接孩子放学的家长对小商店给学生办“预付款”会员卡的行为持批评态度,认为这种成人化的消费方式,不仅容易让孩子养成花钱无节制的坏习惯,还会形成学生间的攀比,分散孩子对学习的关注。
相关法律人士介绍,我国《合同法》规定,未成年人在限制行为能力下建立的合同关系属效力待定合同,需要得到其监护人(如父母)的追认才有效,如果得不到监护人的追认就视合同无效。因此,小学生的记账、赊欠等“超能力”消费方式,从一定程度上来看,法律是不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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