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要获得资助,首先要认定是否属于贫困生。湖北经济学院今年规定,凡是有抽烟和高档消费等行为者均不能被认定为贫困生。
抽烟者不得定为贫困生是个怎样的信息?客观地说,笔者和湖北经济学院一样并不希望贫困生吸烟。但是,这种不希望能不能转化为硬性规定,是一个既关系到权利又关系到科学的严肃问题。不能因为愿望的良好,就预设政策的正当性与合理性。
抽烟者不得定为贫困生是一个模糊的信息,并且该政策有诸多自我想象成分。例如“就餐卡消费过高,经常在外大额就餐者”中的过高和大额该如何判断? “有与学生身份不相符合的高档消费现象者”中的学生身份如何衡量?高档消费谁说了算?在家庭经济状况和能力相差的前提下,这一切似乎都需要进行主观判断而非客观标准。那么,这样的政策效果能理想吗?能经得起推敲吗?
从政策制定效果的角度分析,抽烟者不得定为贫困生有把资助贫困生异化为施舍贫困生的迹象。在我们这个社会中,帮助穷人可能不会有问题,但是一旦提供了帮助,施助者总是有意无意地要求受助者像个穷人。如应当过清苦的生活,对人应当低调,应当听从安排,不能有与穷人不相称的爱好和生活方式。由此个体的生活自主性受到很大限制,当然就出现了抽烟者不得定为贫困生等怪象。在学校眼中,你要想成为贫困生,就得按照学校为你设定的标准进行生活,就得有贫困生的样子,否则,就可能被剥夺之。这不是施舍又是什么?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对国家助学政策的变相肢解。
资助贫困生是管理者的责任和义务,也是贫困生应该享有的权利。学习管理者不能用施舍的心态对待公民,尤其是贫困生。从本质上讲,资助贫困生首先应该建立在对人的尊重和关爱的基础上。不管是制度化的资助还是非制度化的帮助,都应该体现人文关怀精神。
当国家规定“不让一个学生因贫困而失学”时,我们看到的却是贫困生有可能因个人生活“瑕疵”而被一些高校剥夺了贫困生的被资助权利。此前,我们曾见识了“竞选”贫困生的尴尬,现在又体验了贫困生被“施舍”的味道,难道贫困生的权利不值得尊重吗?
正因为如此,在贫困生资助当中,尤其要求管理者要有宽容的心态。就笔者的观点,应消除非理性的认识,应该宽容对待贫困生,在贫困生资助上同样应奉行“法无禁止既自由”的理念,而不是固守施舍观念。(朱四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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