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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12月11日电 综合消息,由国务院法制办牵头起草的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将于11日起正式全文公布,并广纳民意。据悉,本次征求意见将至明年1月11日,为期1个月。
内容涉及资金承担、责任划分、驾驶人资格等多方面
校车资金应该由谁来承担备受关注,草案对资金问题做出规定:国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支持农村地区为居住分散的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提供校车服务。发展校车服务所需的财政支持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校车安全涉及诸多管理部门,教育、公安、质监等。越是多头管理越容易导致权限不清,责任不明。草案在责任划分上予以较为详细的规定:首先明确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对校车安全管理负“总责”。此外,教育部门负责审核校车使用申请,查处学校违规行为等。公安部门主要负责审查校车安全技术条件,办理注册登记并核发校车标牌,审核校车驾驶人资格,查处取缔上路行驶的非法校车等。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产品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草案还指明了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以及有关部门的职责,要求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草案明确,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单位保障校车安全的责任。草案为此做出了详细规定,要求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校车的安全维护,签订责任书,派人随车全程照管学生等。
同时,对驾驶人要具备什么资格,草案规定,校车驾驶人应有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资格,年龄不超过60周岁,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责任事故,无饮酒及醉酒后驾驶记录、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无犯罪记录,未因违反治安管理受过拘留处罚,身体健康,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病史。
为保障校车通行和停靠安全,草案还对校车赋予了三项优先权:校车运载学生时,交通警察应当指挥疏导校车优先通行;校车可以在公交专用车道以及其他禁止社会车辆通行但允许公交车辆通行的路段行驶;校车需在道路上停车上下学生时,后方车辆应当停车等待、禁止超越等。
此外,草案还将对质量标准的设定、什么样的车可做校车、乘车安全怎么保障、法律责任怎么设定、过渡期怎么办等问题做相应规定。
公安部交管局:最大限度减少校车安全隐患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负责人日前表示,公安部历来高度重视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近年来,公安部积极会同教育部等部门,研究加强校车安全管理的意见,采取多项措施推动校车发展、规范校车安全管理。
2007年以来,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发布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第2号修改单、《专用小学生校车安全技术条件》(GB24407-2009)等国家标准,对车辆运送学生时的核载标准、安全要求等作了规定。2005年至2008年,会同教育部、安监总局连续开展校车交通安全集中整治行动。今年初,公安部部署开展“护卫天使行动”,通过设立女警队、护学岗,加强校园及周边道路交通管理,推动校车安全管理措施的落实。同时,组织开展学生接送车辆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行动,最大限度地减少校车安全隐患。
校车问题涉及方面比较多,如政府投入、学校规划布局、车辆生产、经营管理、通行权力等,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在政府统一主导下,有关部门齐抓共管。为此,公安部将积极发挥职能作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当前要进一步督促、指导各地公安机关认真落实学生接送车辆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行动措施,正视存在的问题,明确担负的责任,采取更加有力、有效的措施,最大限度防止涉及中小学生、幼儿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