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车幼儿、学生的人身安全,国务院法制办12月11日公布《校车安全条例(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温家宝总理11月27日在第五次全国妇女儿童工作会议上表示,要让校车成为学生安全的流动宿舍,并承诺“在一个月内制订出《校车安全条例》”。不到半个月,《校车安全条例(草案)》便已出台,“特事特办”的工作效率,体现了政府对校车安全的高度重视。这也意味着,校车安全终于驰上了法制化的快车道。
草案全文接近7000字,共分8章59条,从校车安全管理的总体规划、具体责任、职权划分等各个层面,对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做出了规定。通读下来,感觉这是一份较为成熟的文本。草案的最大亮点是规定校车享有交警指挥优先通行、可在公交专用车道行驶及校车停车上下学生时,后车需停车等待三项优先权。赋予校车真正意义上的“特权车”地位,与民意诉求相契合。
不过,既然是草案,总会有不足。事实上,这也是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的初衷。基于笔者对草案的理解,我认为有这样两个问题值得重视。
一是多头管理的问题。粗粗算了一下,草案中所涉及的校车安全管理主体多达十几个之多,包括学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国家财政、教育行政、工业与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产品质量监管等,几乎你能想到的都被涵盖在内。尽管草案通过细化职责,较好地体现了“各司其职”的原则,但如此长的管理链条,还是不免让人担心会出现“九龙治水”、“十几个部门管不好一辆校车”的情况。一个是工作衔接的问题,譬如会不会出现各自为政的情况?二是管理权限的问题,即谁管谁。从草案来看,国家发改委和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分别负责和主导全国和地方的校车管理工作。但众所周知,这两个部门都堪称“忙人”,大小事务繁重,校车工作可能仅是其中一项,能不能管得过来?是不是愿意花足够多的精力去管?都需要时间来检验。
二是总体感觉,草案还是过于宽泛和笼统了一点。试举一例:草案总则第三条规定,对难以保障就近入学的农村地区,国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分担制”确实很合理,但现实操作起来就比较难了。具体怎么个分担法,中央和地方各担负多少?说起来是一句话的事情,但在现实中很可能就意味着长时间的扯皮。有报道显示,地方政府对用财政补贴校车回应廖廖,已经提出了警示。财政投入是解决校车安全的关键,如果这个问题不能妥善解决,校车安全就可能是一句空谈。
诸多问题的解决,一方面有赖于条例在向社会征求意见的过程中,通过广泛吸纳民意来逐步完善,更重要的是,各部门应尽快加紧制订财政分担具体办法、税收优惠办法、校车安全标准、校车服务总体规划和分阶层规划,以及各地的具体实施细则。应该说,条例只是确立了一个大方向,这些具体的办法和实施细则,才真正具有现实指导意义。考虑到目前我国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校车所存在的一些安全隐患,这些工作同样是万分迫切的。因此宜早不宜迟,有必要的话不妨也制订一个时间表。(特约评论员 吴龙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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