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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安全条例不能停留于书面上

2011年12月12日 17:33 来源:羊城晚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在校车安全备受关注和质疑声中,有关校车安全的立法工作迅速启动。12月11日,由国务院法制办牵头起草的《校车安全条例(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广纳民意。(据新华社)

  条例赋予校车三项优先权,从多方面强化了校车的重要性,可以说,这些制度设计并不逊色于发达国家对校车的严格重视。

  不过,该条例也有需完善之处。作为一名对校车较为关注的普通公民,笔者的建议是:

  首先,过渡期不宜过长。草案“附则”中关于“过渡期”的规定是:自条例施行起,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不超过3年的过渡期。在该期限内,专用校车不能满足需求的,可以使用其他取得校车标牌的载客汽车。设置过渡期有其必要性,这样一项庞大的工程,短期内确实难以一蹴而就,但是过渡期仍不宜过长,一旦过长,就可能留下安全隐患,危及孩子的权益。

  其次,不宜淡化城市中打工子弟学校的合法诉求。调查显示,现在上学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主要集中于两个群体,一个是随父母进城打工的孩子,另一个是农村里的留守儿童。目前,农民工子弟学校的权利相对贫乏,他们往往成了被忽略的群体,有时连基本的校舍都没有保障,谈何安全的校车?

  条例重点支持农村校车服务的总体思路值得肯定,目前,最需要校车的是农村孩子。值得注意的是,此次明确校车的特权包括,交通警察应指挥疏导校车优先通行;校车可以在公交专用车道以及其他禁止社会车辆通行但允许公交车辆通行的路段行驶。问题是,在农村没有公交车专用道怎么办?

  最后,如何对监管主体进行监管?条例规定,公安、交通、质监、工业、安全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明确责任、各司其职,有其必要,但是会不会陷入九龙治水的困境?关键的是,如何对监管主体进行监管,因为有的监管部门未必恪尽职守。据报道,甘肃正宁校车事故发生前,出事的校车曾被查出超载,但交警罚款后就予以放行。

  法律的生命在于其实施,而“徒法不足以自行”,因此,制度设计再完善,如果停留于书面上,就是没有牙齿的老虎。比如去年7月1日,《专用小学生校车安全技术条件》就已正式推行,校车安全标准体系虽已确立,但不合格的校车还不是到处出现吗?校车立法很重要,保障法律落实更重要。为了确保法律不折不扣地执行,就需要公众参与监督。法律完善,并坚决落实,校车才能成为学生安全的流动校舍。(秦淮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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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尚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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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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