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12月11日公布《校车安全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其中规定:校车享有三项优先权。
最近不难发现,网友甚至一些媒体,对《校车安全条例》中的“校车优先权”有很大的误解。我们不妨分析一下:
首先,优先权与特权有着本质的区别。优先权是法律上基于特殊政策性考虑而赋予某些特种债权或其他权利的一种特殊效力,以保障该项权利能够较之普通债权而优先实现。而特权又称自由权,是指某些主体针对某一客体采取其想采取的行为。
很显然,优先权是法律赋予的、同时也是建立在法律的基础上的权力;而特权则有很大的主观意愿性,有着明显的违法性。
其次,“校车优先”并不等于校车可以不遵守相关交通规则。事实上,在《校车安全条例》中,赋予了校车相应权利,同时也明确规定了校车和校车司机的相关义务。这也应该是一个最起码的共识。
再次,优先权不可任意扩大化。甚至,在这三大优先权之内,也得遵守最基本原则。赋予了校车优先权,这种优先权是一种保护,但如果理解错误,将优先权视为可以恣意而为的特权,反而很容易变成另一种伤害。(刘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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