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幼儿园住宿费只能向全托幼儿收取 政府定价
昨日,(四川)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下称《通知》),规定从2012年春季入学开始,对全省幼儿园实行新的收费管理标准。其中,公办幼儿园收取的保育教育费(简称“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政府定价,收入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且首次明确幼儿园住宿费只能向全托幼儿收取。
同时,鼓励幼儿园在寒、暑假期间向幼儿开放。假期保教费标准可在正常收费标准基础上适当上浮,但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过30%。
《通知》要求,对各地幼儿园现有各项服务性和代收费项目进行规范合并,全省服务性项目统一为:伙食费、校车接送费;代收费项目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其中,伙食费收费范围为:幼儿园为在园幼儿生活提供伙食的,可收取伙食费(含点心费)。伙食费按月收取,按月结清,多退少补。每学期末应向家长公布账目,不得赢利。校车接送费:应坚持自愿原则,由幼儿园和家长签订协议,明确收费标准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自愿缴费,按市州政府制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标准执行。
对于收费方式,《通知》要求,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应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幼儿入园后因故退(转)园退费,保教费、住宿费按月计退,不足半个月按半个月退费,超过半个月的,不退费;伙食费按剩余天数退费。
《通知》同时要求,除收取保教费、住宿费和本通知规定的服务性收费及代收费外,幼儿园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成都商报记者 刘寒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