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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儿童群体不该留有“监护空白”

2012年02月03日 15:14 来源:中国妇女报 参与互动(0)

  特殊儿童群体不该留有“监护空白”

  相关报道:上海代表委员倡完善未成年监护 加强特殊儿童援助

  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不该留下“监护空白”。据悉,近日上海妇联在当地的两会上提案呼吁完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

  最近,上海一名10岁女童的遭遇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她是服刑人员子女,父母的犯案导致她失去监护人,在投靠亲友无果之下只能由居委会干部临时看护。

  根据民法中监护的定义,服刑人员是未成年子女法定监护人。但是现实中,服刑人员无监护子女的条件,不能实现其监护责任。因此,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也就在事实上失去了监护人,处于无人监护的状态。另外部分单亲家庭由于法定监护人酗酒、吸毒或虐待未成年子女的案件时常发生,形成实质上监护行为的缺失。这类情况还发生在流浪儿童等特殊儿童群体身上。由此带来的一系列问题,严重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也为社会和谐稳定带来隐患。

  上海市妇联建议,解决这类特殊儿童的监护问题需要专门的监护机构,需要建立相对完善的国家监护制度。在民政部门设立作为未成年人监护的监督机构,同时赋予调查、监督和处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和侵犯被监护人的权力。建立目击者报告制度,任何人发现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犯被监护人的利益都可以向监督机构报告,必须对举报的事件进行调查,如果经过调查情况属实,应该给举报人以奖励,奖励经费由监护人承担;接获报告的机关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同时,扩展未成年子女由其父母所在单位、居委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充当法定监护人的范围的规定,将社会中救助困难的未成年人的组织和个人纳入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内。规定在未成年人没有法定监护人或未成年人监护人出现法定的严重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情形时,由主管部门代表国家对未成年人进行监护;如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出现严重违法犯罪、长期吸毒、有赌博恶习且不悔改或有恶性疾病,监护环境十分不利于未成年人成长,应当由国家主管部门对未成年人实行国家监护。(鲁哲)

【编辑:张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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