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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高校章程制定之路不再漫长

2012年02月03日 15:49 来源:人民日报 参与互动(0)

  高校“章程”如同一个国家的“宪法”,它不仅关系到高校与政府、社会、师生之间的良性互动,而且影响着校内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的博弈。世界一流大学都有较完备的大学章程。但目前,我国多数公办高校仍缺乏大学章程,已制定章程的学校也不同程度地存在内容不科学、制定程序不合法、没有得到很好实施等问题。高校章程的缺失,不仅使得我国高等学校法人制度不完善,也使得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赋予大学的办学自主权不能真正落实。

  2012年1月1日,《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开始施行。今年年内,将推动所有高校全面启动章程制定或修订工作。《办法》的实施,对全面推进我国大学章程建设、不断提高大学章程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尽快改变众多大学“无章办学”的现状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加快制定高校章程,有利于进一步明确大学与政府的关系。政府要为大学的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和资源支持,但这并不意味着政府包揽大学所有事务。在学校管理中,政府要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就应从主要以行政命令直接干预大学的发展转向宏观调控、教育立法、政策指导、公共服务等多样化的手段上来,以章程来约束政府干预大学办学活动的权力,并以章程的法律文本形式予以明确。加快制定高校章程,有利于解决高校内部治理问题,特别是各利益主体权利义务的匹配问题。好的高校章程,应依法约束校长和其他行政管理者的权力,尊重和保障教师、学生在教学、研究和学习方面依法享有的学术自由、探索自由,营造宽松的学术环境。

  《办法》中就高校章程的制定特别凸显两大亮点:一是高校主管部门积极参与而非主导章程的制定过程,即将章程的起草权基本归还给高校,强调大学根据自身实际,制定体现本校办学理念和发展特色的章程;二是充分考虑和尊重学校各主体利益与意见的表达权,即授权各大学组建具有广泛代表性的章程起草机构,积极听取和吸收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体现学校举办者、办学者、教师、学生等多方利益主体的诉求。要打造对外有公信力、对内有约束力的高校章程,最为重要的条件就是:章程要最大限度地保障大学各利益相关者参与大学治理的权力,而这也是调动高校制定章程的重要内在动力。

  2012年《办法》的实施,将加快我国高校普遍制定章程的进程,既让国内高校离世界一流大学的距离更近一些,也有利于深入推进我国高等教育体制改革。 方铭琳

【编辑:李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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