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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称学校法制教育存误区 权利自保知识缺乏

2012年02月07日 17:14 来源:中国教育报 参与互动(0)

  陕西咸阳某公安分局将在押青少年带到中学现身说法引争议——

  什么样的法制教育更恰当有效

  身着印有“看守所”字样的橘红色囚衣,戴着棉帽和墨镜,一名青少年罪犯在讲述自己的犯罪经过。他的面前,是3000多名同龄的中学生。这是本月初网络上一组题为《陕西咸阳在押青少年校园现身说“法”》的照片。

  2011年12月29日,陕西省咸阳市公安局秦都分局结合一年来辖区内青少年犯罪的情况,带两名在押的青少年到陕西科技大学附中,向中学生进行普法教育。这组照片在网络上出现后,立即引起了人们对青少年罪犯权益保护的讨论,以及对校园法制教育的进一步反思。

  青少年罪犯的权益谁来保护

  据媒体报道,现场讲述犯罪经历的青少年罪犯,一个是18岁的张强(化名),自小辍学,因与人结伙盗窃被警方抓获,后被判刑1年零3个月;另一个是年仅15岁的王阳(化名),曾连续9年荣获三好学生,后来沉迷网吧、逃学,因听从社会上某些人教唆实施抢劫被逮捕。

  “这样的教育方式无疑会让‘说法’的青少年受到心灵上的伤害,甚至会影响他们的一生。”某网站的照片评论中,一位吉林网友表示。一位天津网友也评论道:“所有人都知道他们是少年犯,他们出来后怎么重新做人?”

  的确,如今台上“现身说法”的未成年罪犯,若干年后也许会出现在某个校园里,也许会与台下的某个学生成为同事,生活在同一个社区……

  一项“如何看待警方带在押青少年到学校‘现身说法’”的投票在新浪微博上发起,截至记者发稿,有2898名网友认为“此举无视在押青少年权益”,占投票总数的76%,还有10%的网友表示“不好说”。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陈律师说:“虽然我国法律对青少年罪犯是否可以进行小范围的普法教育没有明确规定,但这样的普法教育对他们以后的生活、学习、工作来说,都不是很合适。”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王某只有15岁,在法律上是一个无完全行为能力人,不能清楚认识到这些做法的后果。”陈律师说,“王某出现在普法教育现场,主管部门事先需要充分告知王某这样做的后果和影响,不仅要征得他本人的充分自愿,还要取得其监护人的同意。”

  “折翼的天使”需要更多呵护

  “他们是失足少年,是‘折了翼的天使’,只要帮助他们将翅膀修补好,他们就能重新飞翔。”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法官詹红荔说,她是少年审判庭庭长,致力于挽救少年犯和问题少年。

  青少年犯罪也许是因为一念之差,也许是因为青春期特殊的心理问题造成的,社会理应给予他们更多改造的机会。在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12月的“公众开放日”上,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说,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近年来致力于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如平等对话的圆桌审判制度、法庭教育制度、心理干预制度和社会调查制度等,根据未成年人犯罪事实、情节,从有利于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的角度对其作出处理。

  “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目的是帮助他们积极改造、重返社会,成为自食其力的守法公民,考入大学或职业学校继续学习,成为社会的有用之才。”孙军工表示。

  看到网络上被转载、被讨论的活动现场照片,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副主任张文娟表示,他们的照片被现场人员在媒体上如此公布,很可能已经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章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对于失足少年,相关部门在工作的各个环节要尽量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这有利于他们重新融入社会。”张文娟表示,“当前有些省市在探索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封存,为的就是他们以后更好地生活、工作。”

  学生参与的法制教育才有效

  如今,我国校园法制教育方式多种多样,向学生渐渐渗透法律法规,树立法制观念。很多学校邀请法官、警察、律师作为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讲授法制课程;有的学校还与当地公安、法院合作,定期对学生进行法制宣传。这些参与式的普法活动让学生了解了法制知识,也懂得了在什么情况下怎样使用法律。

  作为青少年法律援助律师,张文娟经常参加中小学法制教育活动,她认为一些学校在法制教育中存在误区,应及时纠正。

  “很多学校的法制教育将学生假设成潜在的犯罪对象,从犯罪角度进行预防犯罪教育,但较少告诉学生他们的权利,较少进行自我保护方面的教育。”张文娟说,“学校主要怕增加管理难度,不太愿意给学生讲太多权利的内容,但权利义务、自我保护等知识是学生最需要的。”

  中宣部、教育部、司法部2007年印发的《中小学法制教育指导纲要》规定,在小学阶段进行初步的法律意识、权利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的启蒙教育,使学生具备初步的法律观念和权利观念。初中阶段则在小学普法内容的基础上,了解《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相关内容,懂得未成年人权益应当受到国家保护,知道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的主要内容,掌握自我保护和维权的方法,学会采用诉讼或者非诉讼方式维护合法权益等。(记者 张东)

【编辑: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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