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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大学附中校长:校车问题责任主体应是政府

2012年03月04日 01:15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北京3月3日电 (记者 张伟 张子扬)近年来,“校车”不断地触动人们的神经。提及“校车”,总是与事故相关。自2011年11月16日甘肃正宁幼儿园校车发生特大交通事故之后,“校车安全”问题一夜之间成为舆论焦点。全国人大代表、贵州大学附中校长郭子仪接受中新社记者采访时表示,校车问题的责任主体应是政府,否则还是会有问题。

  2011年12月,国务院责成有关部门制定的《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拟赋多项道路通行特权。对于校车安全条例,郭子仪表示,这是大家都共同期待的事情。“但是这件事又不能太快,要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产生。”郭子仪对记者说,“没有法律依据,校车的问题还是很难解决的。”

  针对已经发生的“校车安全”问题,郭子仪调研发现,校车问题基本集中在中小学幼儿园,而幼儿园又是重中之重。“校车问题的多发段是中小学幼儿园,且主要在幼儿园,都在乡镇,这些学校多是非公办的。”郭子仪告诉记者,“很多事情都是在非官办的领域,办学需要成本,在多招学生的同时带来诸多问题,校车正是其一。”

  对于如何减少这种现象,郭子仪表示,能由政府承担的义务教育领域由政府全权承担,对于社会力量参与的办学,政府要在政策上给予私立学校的优惠。郭子仪说:“政府政策的扶持上来减少私利学校的成本,降低它的功利性。只有减轻私利学校的负担,它才能够进行较为规范的管理和运营。”

  目前,中国校车管理的责任主体还不明确、权责模糊,教育部门、交通部门、公安部门对校车管理存在混乱。谈及责任,郭子仪说:“我认为营运的主体,也就是责任的主体应该是政府。”

  郭子仪建议,首先要从法律上明确责任主体,之后是规范校车的标准和规格,同时要保障运营的质量。郭子仪说:“政府要承担起较大的责任,其他学校、社会力量办学不能做的事只能由政府来做。如果最终不将这些问题的责任主体落实到政府上,还是会有问题。”(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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