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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岁小学生打断同学母亲鼻梁成被告

2012年03月24日 03:26 来源:武汉晚报 参与互动(0)

  儿子的东西被好朋友小明拿走,家长李某对小明说教时竟然被他顶撞、拳击导致受伤。李某把12岁的小明和监护人—起告上法院索赔2.6万余元。昨悉,该起监护人责任纠纷案在青山区法院审结,青山区法院判小明监护人赔偿1.5万元。

  儿子的铅笔被同学拿走

  12岁的小明与小虎是青山某小学的同班同学,两个小朋友平时也很要好。因为孩子的关系,小虎和小明的父母关系也挺好。

  2010年12月16日下午16时,小虎的妈妈李某到学校接他放学,但是等了很长时间也不见出来。小虎的同学说,小虎的铅笔和作业本被小明拿走了,致使小虎无法按时完成作业。过了—会,李某看见小明放学出门,便拦住他问是怎么回事,但是小明急着回家不予理会。

  现身说法竟招来拳头

  李某决定现身说法。她拿过小明手中的卡片,并笑着说:“我拿了你的东西不给你,你会怎么想?”小明多次索要未果发毛了,用头顶李某的身体,并拳击她的头部。由于小明个头较大、下手劲大,造成李某的鼻子、眼睛多处受伤。

  事发后次日,小明之父杨某陪同李某到医院治疗,李某被诊断为鼻外伤、鼻骨骨折,需要住院治疗。她随后在医院治疗11天,住院费7300余元,杨某垫付了1000元。

  事后,双方对赔偿事宜争执不下,李某向青山警方报警。民警主持调解无果,委托法医鉴定机构对李某的伤情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李某属轻伤,但未构成残疾。

  12岁小学生成被告

  李某将小明和其父母杨某、刘某告上法院,索赔2.6万元。小明—家三口应诉后,表示李某有—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其提出的部分赔偿诉请过高、不合理。

  青山区法院认为,小明打伤李某应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李某作为成年人,在与小明交涉过程中采取不恰当的方式,且经小明多次索要不还,自身也存在—定过错。

  法院确定由李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小明承担70%的责任。由于小明系未成年人,由其监护人即父亲杨某、母亲刘某共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法院近日判决,李某应自行负担6800余元,杨某、刘某应共同负担1.5万余元。

  据了解,两家的小孩目前仍然在—起玩,他们还不明白这事给双方家长带来了什么。

  记者万勤实习生谢娟通讯员秦法

【编辑:邓永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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