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规成“笑规”有必要深刻反思
在高校和学生的分歧中,以及社会对高校的关注中,“校规”经常成为争议的焦点。
最近武汉就有两起。商贸职业学院长期实行的晨起读英语、跳广播体操的活动被缩减,填充进诵读《道德经》、学跳集体舞等内容,引起质疑;昨天又有媒体报道,华中师范大学化学学院出台“铁规”,规定上课玩手机两次算旷课6节;晚上在宿舍玩游戏看电影,第一次没收键盘,第二次电脑交由院系代为保管,一些学生直呼“雷人”。
在网络上,“那些年,那些不可思议的校规”被搜集盘点。“男女同学平时距离不能小于50厘米”,“男女生不得同桌吃饭”,“男女生不得成对单独出现在校园里”,“校园内禁止游吃”,周末不准看湖南卫视,生日不可请同学一起过……
荒不荒唐,当然荒唐。有教育专家说,学校模糊了“校规”和“家规”的界限,对于学生的个人行为,尤其是校外行为,自有社会法律规范和道德准则进行约束。超出学校的管理范围去干涉学生的家庭生活、社会生活与个人空间,就是越权。有没有道理,有道理,但接下来怎么办呢?
针对这样的规定,校园内部几乎和社会作出了一样的反应,基本上是一种谐谑心态,大学不应该出台这样的规定,笑一笑、指指点点,完了。
大学被认为是一个自治领域,一般来讲,大学怎么管理、教育怎么进行,不劳外界费心,校规偏于一隅,看起来似乎也和大多数人没有关系。然而在一所学校,校规就是自治规范,可笑的规定仍然代表着校方的明确意图,如果实施,必然会在学校内产生影响。社会大众可以谐谑,但在一个学校内部,校规的变更、新立,完全算得上重大事项,不仅应该被广泛讨论,更有必要深刻反思。
现在说起大学自治,似乎总是要感叹高校受到的掣肘太多,行政化、官本位气息浓厚,大学自治就是要给校园更多的自主权,这是一个方面。然而也忽略了其他方面。如果学校规定的出台经过充分讨论、协商,达成了一个结果,如果学生在规定的制定中发出了声音、发挥了作用,这是自治,哪怕没有这些,校规到了要实行的阶段,学生仍然能够表达看法,甚至约束它的实行,这也是自治。然而,一个大学制定出不靠谱的规定,大家只能说说笑笑而已,这就不是自治。
也就是说,自治不只是向社会争取更多的自主权,同样包括大学这个共同体内部基于权利的平等、自由充分的讨论所濡染的精神气质。
在一些利害关系十分明显的校规内容上,学校并不绝对具有强大的一面。有资料显示,中央民族大学曾在2006年初根据其制定的校规开除了若干名学生,部分被开除的学生向北京市教育部门提起申诉,教育部门认为对这些学生予以开除学籍的处分并不适当。此纠纷结束后,中央民族大学放弃了作弊一律开除学籍的规定。除此,校规事件上升为司法案件的例子也还有很多。
也许“那些年,那些不可思议的校规”并不具有这样的冲突性,但在学校内部,都属于自治事项,管理人员、教师、学生,不是旁观者,应该有开放的空间,让各方发出自己的声音,让规定的出台更具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学校的秩序要维护,学校工作顺利开展要得到保证,所以高校有制定规范的权力,但要知道,我国《教育法》除了明确规定了学生有申诉权外,还规定了学生“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可以依法提起诉讼。哪些内容涉及学生的人身权、财产权,这是个问题,但无论如何,这个规定还有一层潜在意思:在学校面前,学生并不是渺小并且只是接受管理的主体。(肖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