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埋”惨剧与责任伦理
这两天,舆论都在关注发生在云南会泽县的一起惨剧。该县马路乡一名上学前班的6岁男孩小波,由于回家不写作业遭到父亲的怒骂、暴打。殴打过后,其父又捡起一块大石头砸在小波的后脑勺上,把小波砸晕。随后,这名父亲将尚未断气的儿子埋在后山,一个气息奄奄的小生命终于停止了呼吸。
谁说人是生而平等的?小波就不幸而有这样一个暴虐残忍的父亲,最终被他的父亲虐杀。在“好孩子是打出来的”一类谬种依然流传的今天,父母对未成年的孩子施以暴力,本不值得大惊小怪。使人骇异的是,一个父亲在失手砸晕儿子之后竟然不去救治,竟然亲眼“看见他手指头动了下”还忍心将儿子埋葬,甚至“还用脚使劲在土上踩了好几下”。
小波死了,他的父亲已被检察机关以故意杀人罪批捕。然而,悲剧还没有完结,接下去的问题是“3个孩子何去何从”:一个是小波的亲哥哥,另两个是他的堂姐、堂哥,年龄最大的12岁,最小的8岁,他们只能靠年迈的奶奶抚养。媒体呼吁社会献爱心,目前也确有爱心人士伸出援助之手,表示愿为这3个孩子的健康成长提供帮助。但我们的思考不应就此止步。
此前,小波的母亲改嫁了,他堂姐、堂哥的父亲去世后母亲也改嫁了。从孩子的角度来看,他们无疑生活在一个“不幸的家庭”,但这不是他们的过错。由于父母的选择,他们被动地来到世间。他们的降生,没有任何理由使家庭不幸或更不幸,而他们的不幸只因为他们遇到了不负责任或无力负责的父母。家庭的贫富或离和是大人们的事,小孩是无辜的,在他们长大成人之前,父母任何一方都不能因任何原因免除抚育子女的责任。“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传统观念理应受到检讨,如果没有对小孩负责的意愿和能力而把小孩带到这个世界上,既是对小孩的极端不负责任,也是对社会的极端不负责任。
很显然,任何一个不幸的家庭或不幸的事件,都无可避免会产生消极的外部结果,甚至使整个社会来承受其后果。对不幸的人和事,社会应当基于人道主义精神予以救济,但这样的救济只有在各负其责的前提下才有积极性和可持续性。如果做公务员的不恪尽职守、做生意的坑蒙拐骗、做父母的对孩子放任自流……,责任伦理就会趋于瓦解,社会就会变成一个悲情四起的所在,生活在其中的人们就会充满无力感。
90多年前,胡适提出了一个“社会的不朽论”:立德不朽,行恶也不朽;立功不朽,犯罪也不朽;“流芳百世”不朽,“遗臭万年”也不朽;功德盖世固是不朽的善因,吐一口痰也有不朽的恶果。尽心尽力把自己的孩子带好,尽心尽力把自己的事情做好,才能给社会多留下一些“不朽的善因”,少留下一些“不朽的恶果”,这对大小人物没什么两样。( 刘凯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