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法修正草案提请再审 明确提起公益诉讼主体(2)
公益诉讼主体进一步明确
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初审稿中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公益诉讼方面最值得探讨的就是谁有权提起公益诉讼的问题。目前已明确不是只有单一的主体,而是多元化的主体,但多元化的主体究竟包括哪些,值得进一步研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汤维建认为,草案一审稿中“有关机关”的立法措辞比较含糊、指代不明,不利于确定诉讼主体。
民诉法修正案草案初审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各方面总体赞成规定公益诉讼制度,同时有些意见希望进一步明确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草案二审稿将该条款中的“有关机关、社会团体”修改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社会团体”。
李适时介绍说,这样规定,既可使公益诉讼在我国适度开展,有利于社会进步,同时也能保障公益诉讼有序进行。目前,有的环境保护领域的法律已规定了提出这类诉讼的机关。比如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海洋环境监督管理部门代表国家对破坏海洋环境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李适时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改已经列入了立法工作计划,对哪些消费者保护团体能够作为公益诉讼的主体可以在该法修改中统筹考虑。
明确检察院有权监督民事执行活动
加强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是民事诉讼法修改的一个重点。草案二审稿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草案一审稿中,在现行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对强化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作出了规定。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这样规定与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表述不一致,最高人民检察院则要求进一步明确法律监督的范围和方式。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有关方面研究,建议参照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将草案一审稿中规定的“人民检察院有权以检察建议、抗诉方式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修改为“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草案二审稿进一步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建议将“破坏文物”纳入公益诉讼
近年来,一些地方破坏文物的事例时有发生。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时,部分常委会委员建议逐步建立文化遗产保护公益诉讼制度,将破坏文物的行为纳入公益诉讼范围。
二次审议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社会团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此,任茂东委员建议将人为破坏文化遗产纳入公益诉讼范围。任茂东说:“保护文化遗产关系到国家和民族利益。最近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的文物保护法执法检查发现,大量的文物资源和文化遗产不仅遭受着自然性的破坏,还严重遭受着人为破坏,许多文物不断走向非正常的消亡。因此,以法律的形式规定用公益诉讼方式来保护我国文化遗产,是历史进步的必然结果和社会文明进步的必然要求。”
白克明委员说,改革开放以来短短30多年就有20万座古墓被盗,形势相当严峻。不仅是代表古代文明的文物遭到破坏,还包括相当多的革命文物遗址以及大量自然遗产受到破坏。
周玉清委员说:“我完全赞成把文物保护纳入公益诉讼。把人为破坏文化遗产纳入公益诉讼的范围,这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所必需的。” (《半月谈》2012年第10期,记者 杨维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