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考试已历10届 报名人次超过300万(2)
“从律考到司考法律职业梦想飞得更远”
记得在20世纪80年代我上大学时,律师制度尚处于蹒跚起步阶段,当时给我的印象律师就是进行刑事辩护、处理婚姻家庭等传统案件的。毕业到北京进入贸促会法律部工作后,因为参与国际合作、经贸、商务谈判等,对律师从事现代法律服务工作有了清晰的概念和认知,并逐渐认识到了这一行业所承载的特殊职责与担当。
职业法律人的使命感油然而生。随着我国律师行业有了一定发展,律师事务所的定位也逐渐从国办过渡到事业单位再到合作所直到私人合伙制。也就是在那个时候,我离开贸促会创立了金杜律师事务所,在当时还算是较早的一家合作制律师事务所。
从2000年开始,随着统一司法考试的呼声,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工作开始了紧锣密鼓的准备工作,并对相应的改革内容进行了广泛的讨论。2001年6月30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法官法的决定和关于修改检察官法的决定,规定初任法官、检察官必须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人员中择优选取。随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发布公告,决定当年的初任法官考试、初任检察官考试和律师资格考试不再单独组织,纳入2002年的首次国家司法考试。
而在2001年以前,法官、检察官、律师资格考试是分开进行的。与律师资格考试相比,国家司法考试更加权威、科学和规范,有专门的题库、专门的出题专家、专门的考试大纲等。
随即,我国司法考试的职能机构——国家司法考试司、国家司法考试中心和国家司法考试协调委员会正式成立。
2002年3月30日至31日,首次国家司法考试在全国统一举行。我认为,这是我国日益深入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律师资格考试、初任检察官考试与初任法官考试三者统一为司法考试后,为国家法治建设选拔更多合格法律人才带来的变化,注定了它要在中国现代法制史上落下浓墨重彩的一笔。
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律师都要求通过司法考试,这就意味着不仅是迈入律师行业的门槛,同时也是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的入职门槛,这对提高整个法律职业群体素质意义重大,也是一种积极大胆的尝试,说明我们走在了各国法律职业群体发展的前列。
伴随着司法考试制度的确立,律师职业资格考试完成了自己的使命,退出了历史舞台。选拔人才、储备人才,提高律师队伍专业素质,这是司法考试的基本功能。截至目前,我国已举行了十次司法考试,有50万人通过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为律师队伍储备了一大批高素质、专业化的法律职业人才。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统一司法考试为我国律师行业、法律职业群体的健康发展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记得恢复律师制度初期,还存在的通过各类“特批”渠道取得律师证等不规范情况,全国统一司考制度的设立,彻底杜绝了这一混乱现象的发生。
在我看来,建立和实施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是党和国家着眼于提高政法队伍素质,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的一项重要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