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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规范幼儿园收费 禁止收取与入园挂钩赞助费

2012年08月22日 16:03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8月22日电 据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消息,《北京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日前公布,将于2012年9月1日起开始试行。细则要求,幼儿园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办、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在保育教育费以外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幼儿园不得收取书本费。

  细则提出,除保育教育费、住宿费和代办服务性收费外,幼儿园不得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和住宿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细则提到,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应体现公益性和普惠性。保育教育费按照“非义务教育阶段家庭合理分担教育成本”的原则,统筹考虑政府投入、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

  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按照实际成本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细则强调,幼儿园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办、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在保育教育费以外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幼儿园不得收取书本费。

  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孤儿、残疾幼儿在公办幼儿园就读,按《北京市学前教育资助管理办法》免(减)收保育教育费。

  同时,鼓励民办幼儿园对上述幼儿免(减)相关费用。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应保持合理和相对稳定,不得随意涨价、搭车涨价和任何形式的变相涨价。

  细则明确,幼儿园以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支教费等任何名义,收取与入学挂钩的各项费用;以开办实验班、特色办、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在保育教育费之外向家长另行收取费用等,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北京市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实施行政处罚。

【编辑:肖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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