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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页 家庭教育如何走出立法“真空”?(2)

2012年08月30日 16:04 来源:中国妇女报 参与互动(0)

  家庭与学校、社会共同构成了人成长的基本环境,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社会教育共同形成了人成长的完整教育体系。其中,家庭教育是学校教育乃至社会教育的基础,是个人幸福、社会稳定和提高国家竞争力的基石,从此意义上说,家庭教育不仅是私事,也是一种具有重要公共利益性的公共社会事务。为此,家庭教育既需要家庭投入,进行家庭私育;也需要国家的支持、指导和保障,提供社会公育,尤其是在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过程中必须给予全面、必要的组织指导。

  因此,家庭教育立法并非“控制家庭”,而是强调家庭教育在国民教育体系当中的重要性,强调国家对家庭教育提供支持指导的重要性,强调学校教育、社会教育和家庭教育形成合力的重要性。立法的着眼点,“在于国家如何为提高家庭教育的水准,提供更多的支持保障。”林建军说。

  通过立法,家庭教育就能够保证每个家庭成员,特别是未成年人,能够全面健康的发展,成为合格的国民,进而增进每个家庭的和睦幸福,进而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林建军说:“少年强则国强,同样,家庭强则社会强。”

  林建军认为,在家庭教育立法中,国家不是直接参与实施,而是通过立法保障未成年人受到教育,保障未成年人全面发展,保证每个家庭,特殊需求的家庭,获得必要的支持;最大限度调动资源,为家庭提供更科学、专业、系统的指导,提供更全面,更多样化的服务;加以必要的规范,包括规范家长的行为,规范服务机构的行为。

  立法目的在于保障公民权利

  儿童的早期教育对于今后发展的重要性已经得到充分证明,保障受教育权的公平,要从家庭开始,家庭教育在受教育权实现中的作用越来越凸现。因此,需要从法律上扩大对未成年人受教育权保护的范畴,打破传统上仅限于学校教育的概念,要延展到家庭、社会。

  “因此,保障公民在家庭中受教育权的实现,可以作为立法的宗旨之一。”教育部法制办公室副主任王大泉说。

  王大泉认为,家庭教育立法要解决“牛肉在哪里”,即立法可以给利益相关方带来哪些实际的利益或者帮助;也要解决“牙齿在哪里”,即法律如何维护自身的权威,出现违法问题,如何追究责任,加以制裁的问题。

  王大泉建议,立法要致力于建立家庭教育的指导和支持体系,建立对家庭教育市场化服务的监管机制和质量标准;要致力于将家庭教育纳入国家公共服务的范畴,成为财政开支的一部分;要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多方合作的公共治理框架,充分发挥各种主体的作用;要明确不同主体的权利义务,要有具体明确的职责规定,同时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

  此外,家庭教育立法后的法律责任,既可以直接借助行政、司法的权力和手段保障实施;也可以授权社会组织加以实施、或者采取其他对当事人有影响的措施,督促其执行法律的规定。(记者 王长路)

【编辑:王永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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