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教师资格终身制应有政策对接
8月29日,上海市教委人事处处长周景泰透露了上海在教师队伍建设方面的一系列改革。其中内容之一,就是教师资格首次注册后不再是终身制,或改为定期的每五年注册一次,中小学教师只有连续注册五次,即任职25年以上,才可免注册。
教师资格是其从业的前提和基础,失去这个资格就意味着丧失了从事教师岗位的机会。取消教师资格终身制,增大了教师的职业风险,也能通过危机意识的倒逼,让教师不断提高自身能力,加强职业道德修养,并因教师水平的不断提高,而促进整个教育质量的不断提高。
不过,此项新策必须要抓好落实,才能发挥其制度效用,否则就容易流于形式。因而,让考核具有操作性应有相应的政策对接。比如,由谁来考核,怎么考核,考核的结果如何评估,都应当更具可行性和科学性。一方面,不能为考核而考核,或者为改革而改革,既要体现效率,更要兼顾公平;另一方面,不同个体的差异,以及专业水平的不同等主客观因素,都应当考虑在内。至少应做到,这项政策是为了提高教师的素质,而不是增加其工作负担。更大的不确定性在于,在“德才兼备”的标准中,师德如何考核是一个技术难题。同时,如何体现人性化,也是应当考虑的主要内容之一。
对于终身制与“铁饭碗”,我们或许存在某种误解。事实上,无论是教师,还是公务员,在进出口上同样是畅通的,只不过是相应的考核办法没有得到落实而已。比如对于公务员,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如果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就应当进行辞退;而教师采用的是聘用制,数年签一次合同,跟“重新注册”在形式和内容上都大同小异。而取消教师资格终身制,不过是在教师聘用的前提条件下,加强一个行业门槛而已。如果教师作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身份没有发生变化,即便其未能从事教学岗位,也顶多被调整至其他岗位,如果取消教师资格终身制,其作用就会大打折扣。
其实,终身制并不是问题的关键,关键在于如何考核教师,以及如何让考核更具有效用。终身制与教师水平之间,并没有绝对的对应关系,即便在美国,也有终身制教师。虽然美国各州终身制法律是不同的,但它们的立法宗旨大致是一致的。大多数终身制法律是为了保护优秀教师。签终身合同主要是为教师提供一种工作上的安全感,稳定教师队伍,同时避免学校权威部门对教师恣意和无常地干预。由此看来,破除教师资格终身制本身就是一把双刃剑。
我国《教师法》第17条、第37条分别规定了实施教师聘任制的原则和解聘教师的条款。但是对聘任教师的程序和要求没有作出规定,解聘教师的原因也过于简单,解聘的程序更是一片空白,在举行听证会、告知教师上诉的权利等等程序均无规定。上位法的局限性,给取消教师资格终身制增加了不确定性,因而如何科学设计考核办法,对其成败如何起着决定性作用。从这一点来说,考验才真正开始。(唐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