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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拟规定校车须配备急救箱 专人随车照管学生

2012年09月19日 09:00 来源:黑龙江晨报 参与互动(0)

  我省(黑龙江)拟出台校车安全管理办法 广泛征求社会意见

  校车带上急救箱 专人随车照管学生

  为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我省拟出台校车安全管理办法。今日,省政府法制办公布《黑龙江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就近办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同时在校园周边道路设置停车泊位,学校门前安装减速带,指派专人随车全程照管学生,指挥维护学生上下车秩序。校车应当配备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每半年进行一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保证运营安全。

  政府就近办学

  减少上下学交通风险

  本办法所称校车,是指依法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专用校车。

  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等,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及其教学点的设置、调整,应充分听取学生家长等有关方面的意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鼓励和支持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通过采取延长公交线路和运行时间、增设公交站点等方式提供校车服务,并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给与补贴。县级和设区市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管理职责的举报,应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校园周边设置停车泊位

  学校门前安装减速带

  在校车安全管理方面,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学生提供方便;按照标准设置校车停靠站点预告标识和校车停靠站点标牌,施化校车停靠站点标线,及时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条件;组织校车按照规定配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定期对校车开展综合性能检测、技术等级评价和二级维护;对提供校车服务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和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校车服务提供者加强监督检查。公安、交通运输、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在校园周边道路合理设置校车停车泊位,在学校门前道路安装减速带,设立醒目交通标志和交通安全警示牌,完善校园周边道路基础设施。

  中、小学校应当履行以下职责:对教师、学生及其监护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向学生讲解校车安全乘坐知识和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技能,并定期组织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建立健全乘坐校车学生登记、交接等安全管理制度;与校车服务提供者和乘车学生的监护人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并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对校车安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专人随车全程照管

  指挥维护上下车秩序

  在校车服务方面,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以下职责:指派照管人员随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校车服务提供者为学校提供校车服务的,双方可以约定由学校指派随车照管人员;与学校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校车运行安全管理措施;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加强校车的安全维护,定期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校车驾驶人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安全防范、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按照国家规定做好校车的安全维护,建立安全维护档案,保证校车处于良好技术状态,对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校车,应当停运维修,消除安全隐患;建立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保证平台设施和终端设备完好。

  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学生上下车时,在车下引导、指挥,维护上下车秩序;发现驾驶人无校车驾驶资格,饮酒、醉酒后驾驶,或者身体严重不适以及校车超员等明显妨碍行车安全情形的,制止校车开行,并立即报告校车服务提供者;清点乘车学生人数,帮助、指导学生安全落座、系好安全带;制止学生在校车行驶过程中离开座位等危险行为;核实学生下车人数,确认乘车学生已经全部离车后方可离车。

  配备逃生锤急救箱每半年安全检验一次

  校车应当按照规定配备统一的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并配备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车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综合性能检测和二级维护,并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汽车维修企业进行维修。载有学生的校车在窄路、窄桥会车时,应当提前减速,缓慢通行。会车有困难或者不具备会车条件的,相对方向的来车应当选择适当地点停车避让,载有学生的校车应当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通行。交通警察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校车,可以在消除违法行为的前提下,先予放行,并对校车驾驶员出具《道路交通违法处理通知书》,载明违法事实及接受处理的时间和地点。

  草案征求意见稿还规定,校车发生交通事故或者发生故障一时难以排除的,驾驶员、随车照管人员应当立即报警,设置警示标志。乘车学生继续留在校车内有危险的,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将学生撤离到安全区域,并及时与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乘车学生的监护人联系处理后续事宜。校车在学校门口或者道路上停车等侯学生下学时,不得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或者打开停车指示标志。(记者 王瑞)

【编辑:肖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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