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岁女童校车内死亡背后:媒体总结三大疑点
天津“新苗三幼”一不满三岁幼女死亡事件引发关注,其家属发帖质疑死因并公布遗体照片。中国网事记者从天津有关方面获悉,警方初步调查显示,女童是被遗忘在校车内高温闷死,但负责接送的司机确在女童死前对其进行过猥亵。警方已控制多名嫌疑人,案件正在侦办中。天津警方主要领导表示必将依法严惩。(9月19日新华网)
上面这段话就是今天的新闻《3岁女童下身带血被闷死死前遭接送司机猥亵》的全部。其实这事件在初发新闻《3岁女童幼儿园死亡下身带血警方称校车内闷死》前一天就披露过。前一天的新闻中说,小青青2岁10个月零11天,也是她上“新苗三幼”幼儿园的第三天,下午4点半妈妈再见到小青青时惊呆了:光着上身,内裤反穿着,脸上、身上都有伤;小手紧握、身体僵硬,胸部有七八个洞,已没有呼吸;下半身有血迹,貌似遭遇过性侵。但是警察说孩子是在接送车里闷死的,不具“性侵”可能。
过了一夜,新闻说,警方初步调查显示,女童是被遗忘在校车内高温闷死,但负责接送的司机确在女童死前对其进行过猥亵。然而这一行文字的新闻,还是给读者留下3个疑点。第一个疑点,前一天警方说“不具性侵可能”,是根据什么证据下的结论?过了一夜警方说“对其进行过猥亵”,又是根据什么证据下的结论?第二个结论的证据,是什么时候发现的?换言之,下第二个结论的证据,在下第一个结论时是否已经被发现?
第二个疑点,负责接送的司机在女童死前对其进行过猥亵,这表达很含糊。猥亵,闷车,死亡,是什么时间顺序?是女孩先被司机猥亵,再被故意锁在车里,再被闷死,还是先被失误锁在车里,发现昏迷而猥亵,再导致死亡?显然,这两种情况,对于犯罪嫌疑人的问罪,可能是不一样的。前者是预谋作案,后者临时作案。不过两者都是极其凶残的。
第三个疑点,“天津警方主要领导表示必将依法严惩”。这个案件显然已经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范畴,警方哪里来的权力对犯罪嫌疑人“依法严惩”?这是刑事案件,适用于刑法,怎样惩罚是法院的权力。警方的职责,是严谨侦查犯罪嫌疑人的作案证据,弄清楚幼女死亡的前前后后,把经得起检验的案卷移交检察院。是不是这样?(柏文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