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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教师公招体检查出梅毒阳性 自检三次均无事

2012年11月20日 17:00 来源:四川新闻网 参与互动(0)
女教师公招体检查出梅毒阳性自检三次均无事
李某及体检报告

  公招复检结果

  南充市第五人民医院报告单:梅毒血清试验阳性

  自检结果

  川北医学院附属医院报告单:不加热血清反应素试验(TRUST)阴性,抗梅毒特异性抗体试验(TPPA)阴性

  华西医院实验医学科报告单:梅毒标志物(TPPA)阴性,TRUST滴度试验阴性

  南充市中心医院报告单:梅毒螺旋体DNA阴性

  今年暑期,青年女教师李某参加南充主城区教师公开招录考试。“我以总成绩第三名入围体检,在指定的初检、复检医院均查出‘梅毒血清试验阳性’;我自己先后找了三家三甲医院检查,结果证明我从未感染梅毒。人事部门根据复检结果对我‘不予录用’。我便将复检医院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精神及经济损失。”

  记者了解到,李某的诉讼标的为100500元,并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公开赔礼道歉。

  公招体检

  报告显示“梅毒血清试验阳性”

  李某今年27岁。2009年大学毕业后,通过公招考试,在蓬安县城担任高中英语教师。

  2012年暑期,顺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教师公招,李某报名参加其中的“城区高中英语教师35岁以下定向类别”考试。顺庆人社局的公开资料显示:李某“笔试、面试总成绩74.23分,排名该类别第三名,入围体检。”

  8月21日,由考试及用人单位组织,李某和其他入围者参加体检。昨日,李某向成都商报记者介绍,23日接到人社局通知,称体检不合格并要求参加复检。“当时我也不知道身体出了什么状况。到了24日,我和其他几人由考试及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带队,去南充市第五人民医院参加复检。抽血时我无意中听到,我和另外几人被查出有梅毒。”

  来自初检医院的检验报告单显示:李某“梅毒螺旋抗体阳性”;复检医院的检验报告单显示:“梅毒血清试验阳性”。

  自检三次

  报告显示都“梅毒阴性”

  “到南充市第五人民医院复检是8月24日一早。听到我在查梅毒,抽完血我马上赶到市内的川北医学院附属医院,重新做了相关检查。”李某说。

  川北医学院附属医院是国家三等甲级医院,该院检验科免疫报告单显示:李某的血液标本于2012年8月24日10时07分送检,第二天下午1时出结论。其“不加热血清反应素试验(TRUST)阴性,抗梅毒特异性抗体试验(TPPA)阴性”。

  接下来几天时间内,李某自己又分别在南充、成都的两家三甲医院做了检查。四川大学华西医院实验医学科血清检验报告单于8月25日出具,李某“梅毒标志物(TPPA)阴性,TRUST滴度试验阴性”;南充市中心医院检验报告单出具于8月28日,李某“梅毒螺旋体DNA阴性”。

  人社局:

  公招无猫腻,体检只认复检结果

  对此,顺庆区人社局副局长杜标昨日接受成都商报记者采访时说:入围者的体检,是严格按照《四川省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进行的。考前已通过各种渠道向考生公示。其中有“初检不合格的,本人可在接到体检结果通知三日内申请复检一次。复检在指定医院进行。申请复检人员的体检结果以复检结果为准。体检不合格者不予聘用。”

  杜标称,鉴于李某在复检时查出“梅毒血清试验阳性”,根据《四川省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之规定,决定不予聘用。杜标同时介绍,李某淘汰出局后,其所报考的岗位,已由其他合格者递补。“接到李某的投诉之后,我们专门与复检单位南充市第五人民医院沟通,对方将当时各个复检者的血样送成都一家司法鉴定中心,检查结果表明,李某的梅毒血清试验依然呈阳性。当然,即便是其呈阴性,这也不是复检结果了,不会被我们认可的。”

  昨日,成都商报记者在《四川省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上看到,患有“各种性传播疾病”,体检即不合格,但该《意见》此条款中并没有细化到“梅毒血清试验阳性”。

  杜标同时保证,此次顺庆城区的教师公招没有猫腻。“那位李某的递补者,你们记者可以对其展开调查。”但杜标同时称由于具体负责招考的工作人员出差,暂时还找不到递补者的信息。

  昨日下午,南充市第五人民医院任姓纪委书记介绍,此事已经进入诉讼程序,加之其涉及专业领域,因此不便多说。

  当事人说

  “这让我情何以堪”

  昨日,李某回想这个夏天的经历说,考试入围体检落榜,自己当时的心情十分郁闷。“最为气愤的是那个体检结论,我真的是一名梅毒患者吗?”

  李某称父母那段时间最担心自己想不开出事,“妈妈每天深夜都要来房间几次,看我睡好没有。”而最让李某心痛的还有,男朋友因此与她分手,单位上同事们也议论纷纷。

  李某是否真的患有梅毒呢?她反复强调,在复检当天,不到1个小时之内,两家不同医院在我同一条胳膊、同一根血管上采血,为什么却得出了截然不同的结论?“我不是梅毒患者,我正在教书育人,我还要工作生活。梅毒患者这样的称谓,让我一个27岁的女教师情何以堪!”

  2012年9月13日,李某将南充市第五人民医院告上法庭,请求判令被告赔偿自己精神和经济损失共计100500元,同时公开赔礼道歉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11月15日,受理该案的高坪区人民法院已第一次开庭。目前,该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之中。(成都商报记者 邓成满)

【编辑:肖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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