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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丙奇:要把校车安全真正纳入法制轨道

2012年12月28日 08:46 来源:文汇报 参与互动(0)

  需要注意的是,《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为校车标准的落实,设立了3年的过渡期,可是对超载、超速、驾驶员资格等营运问题,是不存在过渡期的,因这些问题而发生的安全事故,需要严肃追究监管部门监管不力的责任

  何以事故都那么似曾相识?

  在甘肃正宁幼儿园校车事故刚一年之际,12月24日,江西贵溪市滨江镇洪塘村一载有15名幼儿园学生的7座面包车侧翻坠入水塘,造成11名儿童遇难。

  去年甘肃幼儿园校车事件之后,我国火速制订了《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在事件发生不到1个月之后,《条例》征求意见稿发布,公开听取意见;今年3月28日,由温家宝总理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条例(草案)》;4月10日,《条例》实施。出台《条例》,其用意是将校车安全纳入法制轨道,力保不再出恶性校车安全事故。可是,现在看来,《条例》并没有为校车安全筑起法律屏障。要减少甚至杜绝校车安全事件,关键是要严格执行《条例》,保障校车投入,加强校车运营监管。

  发生在江西贵溪的这起校车安全事件,与甘肃正宁的事件,是那么的似曾相识。正宁那起事件,校车严重超载,十分夸张,9座校车载了64人;贵溪这辆校车,7座载了17人,超载一倍多。而《条例》规定,“校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员”;“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不得要求校车驾驶人超员、超速驾驶校车。”

  校车严重超载的背后,则是校车投入和监管问题。按照这辆校车的核定人数,这家幼儿园接送孩子,当配备两辆这样的校车,或者配备一辆核定人数20人的校车,这样一来,必须投入更多的经费,幼儿园舍不得这笔经费,想节省成本,也就超载运行了。对于校车超载,当地交管部门是否严肃查处?如果执法到位,超载如此严重的校车,是不可能上路的。

  再就是,按照《条例》,“校车驾驶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校车驾驶资格”,“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不得驾驶校车”。也就是说,不是有驾驶证的人都可担任校车驾驶员。而贵溪这起事件中,驾驶员就是幼儿园园长,因此,需要追问的是,她是否获得校车驾驶资格?如果没有获得驾驶资格,也违反《条例》。

  “黑幼儿园”还要“黑”多久?

  从《条例》颁布之日起,笔者就一直担心这一条例的执行、落实情况。一方面,虽然有关方面明确表示,要以政府主导为基本原则,解决校车安全问题,可是《条例》却没有明确校车经费的分摊机制,只是提到,“国家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按照规定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支持校车服务所需的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支持校车服务的税收优惠办法,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税收管理权限制定。”到目前为止,有关校车服务所需的财政资金,还不见具体办法。现在看来,应明确中央、省级财政和地方政府在保障校车安全中的具体投入责任,确保每所乡村学校(幼儿园)都有安全的校车上路。

  这起事件的涉事幼儿园没有合格的资质,地方政府或许就可以以此来摆脱责任,也有网友认为早就应该取缔。其实,在依法治校的环境中,“黑幼儿园”是不应该存在的,眼下之所以存在,主要原因是政府投入不足、学前教育资源不足,这些幼儿园于是扮演十分重要的学前教育角色。对于这些幼儿园,政府部门的处理办法有二,一是加以扶持,让其变为合格的幼儿园;二是对无法通过扶持改善办园条件的幼儿园,进行取缔,但政府部门必须妥善安置幼儿求学。无论哪种处理办法,都需要增加投入。由于不愿意增加投入,有些政府部门通常只对不合格园进行认定,却不采取进一步措施。这种幼儿园的存在,以及发生各类办学问题,地方政府部门难辞其咎。

  安全问题绝不允许存在“过渡期”

  另一方面,虽然幼儿园校车安全事件频发,可是,《条例》却没有将幼儿园校车纳入校车范畴,理由是“入园幼儿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通过“合理规划幼儿园布局,实行就近入园”解决,一些人士甚至认为,幼儿园不配校车,将逼迫就近入园,这是十分天真的想法。在笔者看来,必须从实际出发,将幼儿园校车纳入校车范畴,这才能引起地方政府对保障幼儿园校车的重视。

  生命不保,谈何教育?保障校车安全,必须拿出切实的行动来。对于《条例》,当务之急必须检查各地的落实、执行情况,不能留下监管的空白。需要注意的是,《条例》为校车标准的落实,设立了3年的过渡期,在过渡期中,校车的标准可以按规定不达到国标(可以使用取得校车标牌的其他载客汽车),可是对超载、超速、驾驶员资格等营运问题,是不存在过渡期的,因这些问题而发生的安全事故,需要严肃追究监管部门监管不力的责任。根据最新的消息,贵溪校车事故已启动问责程序,包括副市长、教育局正副局长、交通运输局局长、公安局副局长等在内的12名校车事故相关责任人已停职检查。事后问责是必须的,但是,这种事后问责在孩子失去生命的代价面前苍白无力,更重要的是加强事前防患、过程监管,不留任何安全隐患与监管漏洞。(熊丙奇 21世纪教育发展研究院教授)

【编辑:王浩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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