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 云
私塾教育是我国历史最为悠久的办学形式,但现代教育制度在中国确立之后,私塾教育迅速衰落,直至在很长一段时间中无影无踪。近年来,私塾教育在各地重新出现,并形成了一定的影响。比如据《羊城晚报》报道,仅在深圳梧桐山一带,就有十余家私塾,规模最大的有学生数百人,学生人数从三岁到十余岁不等。这些私塾讲授的内容,以中国传统儒家文化为主,兼及西方经典。
尽管在全国各地,类似的私塾办得风生水起,但细究起来,却并不符合现行的法律。因为《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适龄儿童必须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同时对于学校教育的内容也有明确的规定。而私塾多采取寄宿制,学生无法分身同时接受普通学校的教育,私塾教授的内容也与通行的教学大纲要求有比较大的距离。显然,这都与《义务教育法》的要求相抵牾。
但并非所有违法的事情都是不可以讨论,要一棒子打死的。法律也应该根据时代的变化而有所调整。如若不然,今天仍然施行三四十年前的法律,估计坐牢的人就要翻上几番。事实上,即便是现存的法律,某些规定也是值得商榷的。比如近一段时间闹得沸沸扬扬的“聚众淫乱罪”,比如《义务教育法》上述的这些条文。
在中国,接受基础教育的学生数以亿计,但数以亿计的学生却在使用同一个教学大纲,这事本身就值得质疑。教育的目的,就是为了给国家社会培养人才,同时最大限度地激发受教育者的潜能,为其个人的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对受教育者全面发展最有效的教育方式,莫过于“因材施教”,这一点孔夫子在两千多年前就讲得极其明白。但在目前“大一统”的教育模式中,很多学生独有的天赋,极有可能不在部颁的统一的教学内容涵盖范围之内,因而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发掘和培养,从而遗憾地遭到埋没。而学校更是失去了多样性发展的可能性,全国这么多家中小学,基本上都是一副面孔,说起特色,最多也只是在“大同”前提下的“小异”。办学特色的泯灭,反过来又造成了对受教育者多样发展可能性的泯灭。
钱学森临终之前还在为我国培养不出创新人才而感到忧心忡忡,这种情形的发生固然是高校体制出了问题,但基础教育毫无针对性、差异性的教育模式,又何尝不是对许多受教育者灵性和思想的禁锢,使得他们早早地失去了创造力和想象力,成为不可救药的庸才。
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受教育者对于私塾教育的需求是一种权利。如果家长和孩子不满意现行的教育体制,却由于法律禁止无法得到其他形式和内容的教育,无疑是对他们权利的损害。
如果有很多类似于私塾这样,规模不大,但教学内容、教学方式富有特色的学校存在,那么必然就有更多具有针对性的教育教学活动,受教育者的天赋、潜能便能得到充分的激发,目前基础教育存在的诸多不利局面,多少能够得以改观。受教育者的各种特殊的需求,也能够得到充分满足。
由此看来,国家对于基础教育的办学形式、教育教学内容,不宜做过多过细的规定。《义务教育法》的根本宗旨是保证每个适龄学童受到教育,私塾教育何尝又不是一种教育呢?至于教育教学的内容,政府在教育管理的层面,应该做一些明确的禁止性规定,比如禁止教授学生作奸犯科、杀人越货,等等。至于其他,则应该本着“法无明文禁止即合法”的原则,允许百花齐放。
最后我想强调的是,私塾也不一定就要读经,我本人就对读经这件事很不认同。凡是可以启迪智慧、培植道德的科技、人文、艺术方面的知识,都应该可以在私塾当中教授。私塾,也应该能够培养各种各样的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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