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学时受了处分,处分被记入档案,在升学或就业时会遇到困难,这让很多人感到苦恼,今后,这样的情况有望得到改变。
5月3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召开,《自治区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草案)》提交会议审议。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主任艾黎根·热西提做立法说明时说,《条例(草案)》规定,如学校因故处分未成年学生,应当听取本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意见,并给予答复。受到处分后有改正表现的,学校应当在其毕业前将处分记录从个人档案中消除。另外,未成年学生无故不上课、逃课,学校还有教师不得放任不管,应加强教育,并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联系。
为强化家庭保护,发挥孩子人生中第一任老师的作用,《条例(草案)》规定,鼓励和支持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学习正确的教育和监护方法,以健康、良好的言行和方式教育、影响未成年人。
为进一步优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条例(草案)》增加了中小学校园周边200米内不得开设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游戏机房及其他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场所的规定。
此外,《条例(草案)》增加了“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行车时,要主动避让未成年人,从事接送未成年人业务的单位和驾驶人员,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禁超速超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的规定。
艾黎根·热西提说,1993年9月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随着形势发展,未成年权益保护方面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如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不力、关爱不够问题,网络、媒体和社会环境及各种宗教活动对未成年人负面影响问题等,因此,制定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十分必要。(新疆都市报 温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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