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求职心切谨防试用陷阱 试用期不是白用期——中新网 - 闆风珶鎶骞冲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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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学生求职心切谨防试用陷阱 试用期不是白用期
2009年09月29日 09:15 来源:工人日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半年被‘试用’了三次,不签合同、不买保险、不发全薪……什么福利都没有。”广东某职业学院应届生齐同学初入职场,却连连遇上不良企业,试用期成为“白用期”。

  据广州媒体报道,由于就业形势严峻,“试用合格方签劳动合同”目前成为不少招聘企业的不成文规定;至少三成找工作的大学生因求职心切,遭受过用人单位的各种“剥削”。

  当前,找到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相当一部分逐步进入试用期。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相互了解、适应的一个时期。但是,少数用人单位却利用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大中专毕业生求职心切的心理,屡屡设下试用期陷阱。对此,大中专毕业生要擦亮眼睛,警惕黑心的试用期陷阱,并依法维权。

  陷阱一

  口头约定一“试”了之

  刚刚从南京师范学院毕业的小韩,通过参加招聘会被一家广告公司录用。按照口头约定,工作前3个月为试用期,公司要看他的表现来决定是否正式聘用他。

  在单位,小韩踏踏实实工作,只要给了任务就能按时完成。3个月下来,小韩本以为自己可以轻松被该公司正式录用。谁料试用期一结束,经理却说他不称职。事后小韩得知,与他同一批进公司的员工,没一个通过试用期的“检验”。而后不久,该公司又新招了一批员工继续“试用”。

  小韩想和公司理论,可试用期的一切都是口头约定的,由于没有书面劳动合同的约束,又缺乏有力的证据,小韩根本无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深度剖析】

  不少大学生找工作时经常遇到这种情况,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之前,总会有个试用期。但令他们不解的是,往往试用期马上就要结束了,自己也被“炒”了。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不论劳动合同是无固定期限的、有固定期限的,还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用人单位都应当在员工开始为其工作时就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在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之后,双方才可以约定试用期,而不是在试用期满后再签订劳动合同。

  也就是说,没有正式合同便没有试用期。相当一部分用人单位利用大学生劳动法律知识匮乏的弱点,以试用期为由,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以达到随时解聘和在发生劳动争议时使大学生“空口无凭”的目的。因此,用人单位的这种做法,明显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陷阱二

  找借口试用期将满被辞退

  某地一家翻译中心,因业务发展需要,聘用了5名大学毕业生做翻译员。小王等5名大学生到公司报到的那天,老板承诺试用3个月,试用期月薪250元(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试用期满正式录用,月工资不少于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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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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