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规范改制学校 今年底改为公办或民办学校
2008年06月04日 10:07 来源:郑州日报 发表评论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能力的不断增强,“公办民助”、“名校办民校”等办学模式已不适应我省的发展。昨日,记者获悉,省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关于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办学体制改革试验工作的意见》,对现有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进行规范,要求全省各省辖市在2008年基本完成规范改制学校工作。
省政府规定,今后,以国有资产为主体的改制学校,原则上应改为公办学校。对改为公办的学校,其债务由举办学校的省辖市或县(市、区)政府承担,非国有资本退出问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妥善解决,办学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公办学校的拨款标准足额安排,确保学校正常运转。
在教师配置方面,省政府明确,要按照办学规模核定教师编制,并妥善解决现有教师问题。对改为公办学校的具备教师资格的新进人员,由举办学校所在省辖市或县(市、区)在教职工编制限额内考录。
对于多渠道筹资并以非国有资产为主体的改制学校,原则上应改为民办学校。省政府要求,对改为民办的学校,要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审批并规范其办学行为,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对到民办学校任教的公办在编教师,应限期与原公办学校脱离关系,不再享受公办学校教师待遇。
学校改制后,现有学生何去何从?对此,省政府规定:经举办学校的省辖市或县(市、区)政府批准,对原来按改制政策招收的学生,可执行原收费政策直至毕业。学生如果选择到其他公办学校就读,所在省辖市或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划片招生、免试入学的原则予以安排。 (记者 李娜)
【编辑:侯冬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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