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10月,供暖又成为市民关注的话题。目前,正在修订中的《大连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面向全市征集意见。记者注意到,对供暖单位因故停暖造成的用户损失,应有正常程序按规定给予用户合理赔偿的建议较多。
市政协委员白日霞在提案中就指出,根据《辽宁省城市供热供暖管理办法》规定,热源企业与供热企业,供热企业与热用户,应当分别签订供用热合同。供用热合同内容,包括供热期限、室内温度、维护责任、收费标准、收费时限、结算办法及违约责任等。
但是,在现有的管理办法中,对于供热单位因故暂停供热情况下造成的用户取暖费等损失,并无明确规定。鉴于公平交易的原则,建议在供暖合同中,对供热单位因故暂停供热情况给用户造成的取暖费等损失予以必要赔偿,规定赔偿细则,以理顺政府、供热企业、用户的权责利关系,保障用户合法权益。
市供热管理部门对此答复是,2005年供热收费体制改革以后,我市出台了《大连市城市(住宅)供用热合同》,合同中对供、用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做出了明确规定。对供热单位因故暂停供热,给用户造成取暖费等损失,应予以必要赔偿的问题,《合同》中的确没有明确规定。
在日常管理工作中,此类问题也经常遇到,给管理带来一定的难度。此次在修订《大连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中,就对此问题作出了相应规定:“停止供热8小时以上的,应及时通知用户,停止供热12小时以上按天数向用户退费”。
据介绍,《大连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修订工作于2009年列入立法工作计划,现已完成《条例》修订的调研、起草、论证和征求意见等工作,并形成了《条例》(草案)。上报市政府、市人大后,将对《条例》(草案)进一步论证。 (记者 张凌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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