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星期五下午,本报维权热线继续开通。云南弘石律师事务所律师伍开国通过热线,解答了市民关于房产、婚姻等问题的法律纠纷,并为市民的维权一一支招。
李先生:2009年6月,我委托朋友张某在昆明购买了住房一套,为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方便,我给张某出具了几份空白授权委托书。房产证办理下来后,张某急需资金,就利用我出具的空白委托书,以我的名义,与典当公司签订《房地产借款抵押合同》,借款20万元,抵押物为我的房屋,并到房管局办理了房产抵押登记。
因张某无力按期还款,我被告上了法院。请问,我是否应当承担还款责任及担保责任?
伍开国:本案中,你并未与典当公司发生借款关系,实际借款人为张某。典当公司在与张某办理借款时,有审查借款人是否真实的义务,而张某所持的借款《授权委托书》系你为购房所出具的,并非为借款出具的,典当公司依据该《授权委托书》与案外人张某签订《房地产借款抵押合同》,应认定无效。典当公司依据《房地产借款抵押合同》办理的抵押登记,因该行为无效而应予以撤销。因此,你不应该承担还款责任和担保责任。
谢女士:由于和前夫感情破裂,我们在2001年便办理了离婚手续,孩子随前夫生活。因此没有分割两人居住的房屋,我们双方商定,等孩子成人后再商量。离婚后,双方都没有再提分配房子的事情。最近,我突然听说房子已被前夫以48万元的价格卖给别人了。我经过核实后确有其事,于是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问,我离婚9年后提起诉讼,追究前夫侵权并要求赔偿,是否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
伍开国:涉案房屋是在两人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的,离婚时没有处分,仍然属于共同财产,在双方没有进行分配及其它特殊约定的前提下,财产权利各占一半,任何一方权利人不得私自处分全部的财产权利。现在前夫私自将该房出售,其行为已构成侵权,而侵权时间在2年内,尚在诉讼时效期内,因此,你的诉讼并未超过诉讼时效。由于房屋已经过户,涉及到善意的购房第三人合法利益,房屋买卖后不能追回,因此,你可以要求前夫以买卖房屋价款的50%,作为侵权的赔偿款。
刘先生:今年年初,我通过中介公司购买了一套房,房屋建筑面积86.53平方米,约定总价为50万元。房东将房屋产权证交给了中介公司。我与房东签订购房合同后,依约向中介公司缴纳了1万元定金,购房合同约定,违约方要支付违约金15万元。此后房价上涨,房东单方面将交易价格上涨至58万元,我不接受。房东就单方面毁约,继续将房屋挂牌出售,且拒绝支付违约金。中介就将房产证等还给了房东,并让我去领回1万元定金。我想弄明白,中介这么做需不需要承担责任?
伍开国:二手房买卖中,中介的活动能否最后促成签约具有不确定性,并非完全由中介的意志决定。中介与买卖双方签订的是居间合同,根据居间合同的规定,在中介方无过错的情况下,无须对买卖双方的违约行为承担责任。中介的义务在于提供真实的信息,为双方达成交易提供服务。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定金指合同当事人为保证合同履行,由一方当事人预先向对方交纳一定数额的钱款。在交付定金后,一方违约,就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因此,如果中介无过错时,无须对买卖双方的违约行为承担责任。而你可以在与房东协商不成时,通过法律诉讼要求房主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或要求其赔偿损失,但在选择赔偿时,只能在双倍返还定金和支付违约金中选其一。
参与互动(0) | 【编辑:张慧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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