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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拆迁条例二次公开征意见 暴力强拆将追究刑责

2010年12月16日 10:19 来源:南方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昨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行政法规出台之前两次公开征求意见,这在新中国的历史上还是第一次。

  -公开征求意见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本月30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www.chinalaw.gov.cn),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北京市1750信箱(邮政编码:100017),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fwzs@chinalaw.gov.cn。

  补偿金不得低于实时市价

  二次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金额,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政府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除给予补偿外,还应优先安排被征收人享受住房保障,使其不再等待轮候保障房。

  至于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则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选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预评估机构的房屋征收评估工作。

  此外,要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予以认定、处理。处理后确认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

  拟取消行政强制拆迁

  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统计,近几年来,行政强制拆迁的比例平均为0.2%左右,强制拆迁过程中仍有恶性事件出现。

  二次征求意见稿规定,强拆需由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取消了行政强制拆迁。

  二次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风险评估,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论证,并将房屋征收范围、征收补偿方案予以公布征求意见。

  此外,二次征求意见稿对法律责任进一步作了明确、细化。

  建设单位禁止参与搬迁

  在第一轮征求意见中,规定政府是征收补偿主体、取消建设单位拆迁。现在进一步明确,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机构,承担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机构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值得注意的是,二次征求意见稿明确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采取暴力、胁迫以及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界定了“公共利益”范围

  按照宪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征收城市房屋和农村土地房屋,应当基于“公共利益”需要,但对“公共利益”的范围,此前没有具体规定。

  二次征求意见稿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实行房屋征收:国防设施建设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为改善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的需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前款规定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不服征收补偿决定可起诉

  二次征求意见稿还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被征收房屋的调查结果和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全体被征收人公布。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政府作出补偿决定。

  为了给被征收人提供充分的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途径,二次征求意见稿同时规定,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规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次征求意见稿还强调,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驻京记者杨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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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位宇祥】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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