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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价问责应该先建制度文本

2010年12月31日 09:28 来源:新华每日电讯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29日,住建部部长姜伟新在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会议上表示,2011年住建部将继续坚定不移地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并适时会同监察部对省、市人民政府稳定房价工作进行考核,对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不得力的,将进行约谈直至追究责任。(12月30日《京华时报》)

  实际上,早在2007年的全国住房工作会议上,就把“房价稳定”和住房供应及住房保障捆绑在一起,作为对“责任主体”的地方政府进行住房行政考核的重要内容,并明确执行不力的,要启动问责程序。可3年多过去了,房价在调控中继续疯狂上涨,畸形的楼市已出现从一线城市急速向二、三线城市蔓延的征兆。

  在今年10月,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和监察部郑重强调,对全国省级人民政府稳定房价,凡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不得力的,要进行约谈,直至追究责任。但由于问责机制没有实质性操作办法,尤其是,缺少制度文本的精心打磨,譬如,没有房价过高和上涨过快的参考标准,缺少问责主体、惩罚尺度等,所以问责难落实,导致“你调你的控,我涨我的价”。

  笔者觉得,要想让房价问责这把利剑,发挥应有的作用,一方面,要打造房价过高系数文本。房价稳定这个问题,单从字面理解起来,比较虚幻,操作起来也不那么简单。如果要对房价上涨过快,房价过高地区的主要领导问责,就必须有个可供参考和操作的制度文本。这个标准起码要包括:其一,要跟当地居民收入联系起来;其二,要跟租售比联系起来;其三,国家统计局要对全国各个城市的房价上涨幅度,进行公正公平的排名。唯有多个指标的综合,才能架构好何谓房价过高和上涨过快的参数标准,从而才能对各地的房价进行准确定性。

  与此同时,要拓展问责级别文本。从现行制度安排来看,只对省一级人民政府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工作进行考核与问责,我觉得还不够。这项公共政策,不仅要进一步明确房价稳定行政首长责任制,而且也应把问责范围,由省长进一步扩充到市长、县长,架构起三级问责机制,这样的问责,既明确了主体,也能保障问责顺利进行。

  更为重要的是,还应制定好处罚尺度文本。在实践中,问责不仅处罚较轻,而且很多官员被问责后迅速复出。这样的问责,形式大于意义。因此,国家层面,应制定出详尽的处罚措施,视情节轻重,该党纪处分就党纪处分,该动用刑法的,就要刑上大夫。唯有明确处罚尺度,才不仅不会让问责流于形式,而且也能保障房价回归到合理水平。(吴睿鸫 税务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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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林伟】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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