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从南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从2011年开始,未签订委托提取协议,或不符合签订委托提取协议条件的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购房贷款的,只能在与贷款发放月对应的月份办理提取手续,错过对应月不予提取。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介绍,若李某2009年3月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则其提取公积金的办理时间为每年3月。
南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通过本报提醒,尚未签订协议的贷款职工,请核对具体的贷款发放月份,在2011年的对应月到管理中心按时办理提取,并携带好签订协议的相关材料。(记者 吴新灵 实习生 舒理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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