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通知,明确符合一定条件的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可享受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优惠政策。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中指出,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减免税比例及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主管部门确定。
通知还明确了关于出租房产免收租金期间房产税问题,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记者 姜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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