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昆明市规划局出台《昆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征求意见稿),并在媒体上进行了公示。新出台的规定与以往相比有何不同?对以后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工作有何指导意义?为此,记者采访了云南泛亚设计院院长李伟。
李伟介绍道,原有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是2005年起实施的,至今已过去5年多,5年来昆明市城市发展突飞猛进,政治经济发展迅速,城市建设的速度也不断加快,原有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有些地方已经不能适应现在的发展需求,虽然在这期间也陆续出台过一些零散的规划管理规定,但并未形成系统,此时,出台新的规定显得十分必要。
李伟谈到,这次出台的新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首先,在全面性上有了很大的提高。与原有规定相比,较大的变化是新增了第七章《停车和地下空间开发》及第九章《特定区域》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其中地下空间开发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主要是结合目前昆明的地铁建设项目;“特定区域”的提出则是对城市规划管理更为细化的要求。同时变原有的“村镇规划”为“乡村居民点规划”,宏观上体现统筹城乡一体化发展的目标。微观上看,各项规定都更为详细全面,如第八章第72条,对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建面积有明确的规定。特别是对小区物管及社区医疗用房的建筑面积都有明确规定,以后不管是规划设计还是业主维权,都有据可循。
其次,科学性有了很大加强。比如第二章第六条,城市建设用地应当遵循的原则由以前的“成片开发”变为“整体规划,综合开发”,在表达上更为科学、系统,增加了“集约利用,完善功能”的表述,更符合当前土地资源稀缺,需要对土地集约利用的实际。明确提出“主城二环路内,应当强化历史文化遗存保护,完善和提升城市中心区功能,重点发展金融、商业、商务等功能,严格控制居住项目建设;积极推动‘城中村’改造。”在规划上对城市功能分区有了明确、科学的定位,也将城中村改造项目纳入规划管理的重点。同时,首次提出用日照分析计算指导城市建设,规定拟建项目包括居住住宅、医院、疗养院、中小学、托儿所、幼儿园,须根据规定的日照标准对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筑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建筑日照计算分析,将其作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筑工程设计方案的必备技术依据。并明确提出建设单位与规划设计机构须对提供的建筑日照分析报告的真实性与准确性负相关法律责任。这是第一次在规划中明确法律责任,对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引起建设方和设计方的注意。
第三,合理性较以往也有很大提高。主要体现在停车位的规定上,以前是一刀切的统一标准,而新的规定对各类建设项目,以及战略控制区和一般控制区、其他区域分别有不同的规定。如将住宅分为商品住宅和经济适用房,商品住宅的机动车车位数配置多,非机动车车位配置少,经济适用房反之;而商品住宅又按照建筑面积的大小,分别对车位数有不同的规定。这样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配置,合情合理,符合实际需要。
第四,及时性强。原有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实施了5年,新规的及时出台,能更适应昆明市城市建设的发展需要。如对“城中村”容积率和地下空间开发的规定,刚好契合当前昆明市“城中村”改造和地铁建设的发展要求。
第五,明确性有了较大提高。主要体现在相关计算规则上,在附则里对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计算、建筑间距计算、建筑高度计算、阳台计算、凸窗计算、绿地计算等有了明确的规定。如阳台建筑面积计算规定:进深大于1.8米的阳台,按水平投影全面积计算。
谈到对于昆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征求意见稿的建议,李伟表示,是否可以考虑在第六章增加对城市建筑色彩的控制性规定,比如针对不同地段、不同建筑类别的建筑色彩有一个指导性规定,以避免当前城市建筑色彩自我、杂乱、无序的现象。同时倡导对本地特殊资源的应用,如发挥昆明太阳能资源的优势,引导建设节能、低碳、环保的建筑。另外,针对新规中因建筑层高的变化,在计算容积率中与《国标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的差异而可能产生的报规面积与产权测绘面积不尽统一的问题可在第三章第十五条加以特殊说明。他还建议,介于新规较以往变化较大,新的规定出台后,所有规划设计单位作为规定的首要执行者,应该加强对新、老规定的对比学习,相关部门也可以通过举办学习班的方式对新规进行解读,实现与设计单位、建设单位的良性互动,更好的执行新规。(实习记者 黄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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