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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宪容:房产税为何容易遭误解?

2011年01月14日 08:55 来源:人民日报-海外版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图片来源:人民日报-海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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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产税与土地出让金有区别

  ●开征可纠正现行所得税缺陷

  ●增加财政收入调节社会分配

  ●政府应出台明确的法律制度

  据报道,财政部已原则同意重庆开征商品房房产税,而重庆已确定将开征高档商品房房产税。事实上,对于房地产税,目前人们还存在很多认识上的误区。

  首先,不少人把房地产税与土地出让金混为一谈。认为商品住房已经交了土地出让金,再征房地产税是重复征税。实际上,这两者并非一回事。土地出让金不是土地出让税,它只是购买土地要素支付的费用。在土地私有的情况下,土地出让金就是土地交易的价格,而在土地公有的中国,土地交易的价格则用土地出让金的概念来表示。试想,在那些土地私有的国家,建筑商要建造住房获得土地要素,就是通过市场的方式购买获得。没有看到哪一个市场国家,由于收了房地产税而获得土地要素可以低价甚至免费供应的。其次房地产税或物业税是一种选择性的财产税,它是现代国家三大税收之一(另两个是消费税和所得税)。

  一个国家在征收消费税及所得税之外,为何还要征收财产税或房地产税?原因就在于征收财产税可纠正现行所得税的某些缺点。对于各种所得来说,不管是已经实现还是尚未实现的,都应该计入征收所得税的税基。但由于未实现的所得在计算上有困难,目前采取个人所得税的国家,通常都不把没有实现的得利列入征税范围。如果不征收财产税,这些个人得利也就可能成为逃税漏洞,使得政府一部分税收流失。此外,住房等耐用消费品,其价值是逐年提供的,并没有计入征税的税基。这就使得持有耐用消费品的居民(持有住房)与没有持有耐用消费品的居民(租房),在课税上存在很大不公平。通过征收财产税则可一定程度上纠正这种不公平。财产象征一个人的经济能力,其持有财产越多,经济能力就可能越强。因此,财产税的征收也能够起到促进社会财富公平分配的作用。另一方面,居民持有的财产之所以有价值,不仅在于政府对财产的产权保护,还在于政府对城市基础设施等方面的巨大投入。因此,政府需要通过征收一定的税收来实施国家职能。

  谈到征收房地产税或财产税,为什么会有人感到困惑?原因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财产都是公有的,居民没有个人财产概念。随着中国经济向市场体制转轨,个人财产开始得到保护,并随着经济繁荣与发展而增加,但是我们还没有相应的法律向居民征收财产税。这方面,只要政府出台相应的法律与制度,保证财产税征收公平公正,那么交纳财产税就会成为居民自觉。

  其次,在征收房地产税的讨论中,不少人认为,现在住房的购买只有使用70年的使用权,而没有住房的土地的所有权,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再征收房地产税是不合理的。其实,对于任何一种物品或财产来说,其产权都是各种权能综合体,这些权能可分离,也可集合在一起。如果说一种财产基本权能够发挥得淋漓尽致,那么以不拥有为借口是站不住脚的。比如,假定当前住房土地产权是70年的使用权,在70年没有期满时,房主则不仅拥有土地使用权,而且拥有住房的自由转让权、剩余索取权等基本权能。以此看来,用没有财产所有权而不纳税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更何况,70年使用权的概念是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时使用的一个权宜概念。当全国绝大多数土地70年使用权到期时,这个概念就可能转化为永久性概念。

  总之,在现代市场经济国家,对住房征税或征收财产税是一种必然,不是谁愿意征收或不愿意征收的问题,也不是征收房地产税对住房价格影响有多大的问题。房地产税的征收不仅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也是调整社会收入分配的主要方式。如果不征收房地产税,不仅会让社会财富越来越聚积在少数人手中,也是造成整个社会财富分配不公的根源。对此,政府应该有明确的法律制度出台。(易宪容 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所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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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林伟】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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