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二:住宅70年大限之争确实意义不大
我说70年大限之争意义不大,道理也很简单——如果我们现在去争议一个人200岁以后能享受怎样的待遇,有现实意义吗?
《北京日报》曾发表文章说,北京乃至全国的一些建筑,远远没有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就因为各种“原因”被拆除,新建筑的平均使用寿命尚不足30年。
这也就是说,即便你花一辈子积蓄,买了70年产权的房子(而且你运气好,这个房子不是三五年就裂的豆腐渣),也基本上不用考虑70年以后的事情,因为只需等个30年左右,你就要面对拆迁的问题。
君不见,上世纪80年代盖的居民楼,现在不少都成了破破烂烂的危房吗?
但是根据现行的拆迁补偿条例,拆迁补偿费一般只包括旧房补偿、安置购房资金和过渡费、搬家费等,至于土地使用权,往往是无偿收缴的——很多地方一听说要拆迁,有院儿的居民就疯狂盖房,原因就在于院子的使用权很难得到补偿,只有都盖成房子,才能按照面积得到更多的拆迁费。
也就是说,与其争议70年以后的续期是有偿还是无偿,不如争一下如果30来年房子就被拆掉,剩下40年的土地使用权该怎么补偿——这才是大多数购房者必将面对的问题。(王青)
观点三:模糊的“住房70年大限”要尽早明晰
对于平常老百姓来说,一生中买房的机会不会太多,可能为一套房子耗尽所有的积蓄,甚至二三十年里每个月都要去银行月供自己的房子。然而,70年大限到期后,能否安然地继续住在自己的房子里面,至今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专家说,今后续期付费还是不付费、付多少,把权力留给了政府。而在北京,已经有按1300元/平方米价格续期的说法流传,但官方始终未予证实。
中国商品住宅土地使用权限为70年,最早确立于1990年出台的《城镇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并一直沿用至今。2007年施行的《物权法》第149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物权法》中关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之后自动续期的规定,似乎是给百姓吃了一颗“定心丸”,但是该法律并没有对续期是否缴费作出明确规定。法律的价值在于保证行为的可预期性。为了确保广大公民对于未来的投资决策和消费决策具有充分的思想准备,《物权法》或者《土地管理法》应该针对“土地使用权如何充值”给出具体解释。
如果土地使用权届满后,自动续期采取有偿原则,续期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如何合理收费?续多少年合适?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费用会不会和房价一样让众多业主不堪重负?这些执行细则是关系公民重大利益最实际的问题,应及早进入全体公民共同商讨的视野之中。(武汉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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