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获悉,为加强土地市场管理,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积极稳妥解决闲置土地问题,根据《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和《关于加强房地产项目开发监管八项措施的通知》,本市土地闲置费征收标准正式出台,并将于今年2月1日起执行。
根据《关于加强房地产项目开发监管八项措施的通知》要求,严格按照国家闲置土地处置的规定,对闲置1年以上的必须收取闲置费,闲置2年以上的必须收回土地使用权。据介绍,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认定为闲置土地的,用地单位应当按月缴纳土地闲置费,收费标准按照所在区域土地级别基准地价的百分之二计收;基准地价未覆盖区域的土地闲置费缴费标准,按所在区县最低级别基准地价计算确定。已经按照规定实施临时绿化的,免缴土地闲置费。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后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由用地单位按照每平方米十元的标准,一次性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土地闲置费。
此外,土地闲置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收入全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中心城区的土地闲置费,各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本区县的土地闲置费。收费单位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并认真执行收费公示制度,自觉接受物价、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记者胡晓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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