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调查发现,相关规定是全国规定而不是上海地方法规
-“无偿收回”的是“期满未申请续期”地,住宅用地不用申请“自动”续期
-但“自动续期”后要不要再交一次钱,是否受“公共利益”制约未明确
-法律疏漏让住宅“70年难题”仍悬着,南京最早2040年遇到
1月14日,上海《第一财经日报》发表了《沪土地出让惊现“期满出让人无偿收回”》一文,文章称,记者在2011年上海土地交易市场首拍中发现,在土地“预申请须知”中,出现了出让期满后“出让人收回并补偿相应残余价值”甚至“出让人无偿收回”的规定,而且收回的范畴包括“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文中记者强调,“这些规定在历来的土地出让中均属首次”。
文章援引房产分析师的话说:“这个规定很刺激,以后都这样,谁还敢买房?谁敢投资地产?”
其实不光是房产“业内人士”感到“刺激”,众多买房人更是害怕:按这样的理解,我们买的房子,在70年土地使用期限满了以后,连土地带房子不就会被无偿收回了吗?那我们买房子的钱到底是买了房子,还是付的租金?
第二天,各大网站和媒体纷纷以“上海首次规定土地出让期满后无偿收回”为题目进行转载,这个话题持续发酵,引发众多媒体纷纷抨击“践踏私权”、“挑战物权法”、“消灭安全感”、“与民争利”……
但是,本报记者调查发现,这应该属于一起新闻“乌龙”,这并非上海的“地方新规”,而是国家普遍施行的。规定的实质也非“70年一满就收回”这么简单一刀切。但是这则“乌龙新闻”的出台,却真实地反映了民众对“70年大限”的“恒产”焦虑和相关法律的模糊。
本报记者 宋南飞
参与互动(0) | 【编辑:位宇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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