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近日开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中明确了“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公积金贷款”;“在未偿清贷款本息前,本人及配偶不得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等我省购房者最关注的内容。
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办公室相关人士说,“过去河北没有个贷方面规范性的文件,仅有个贷指导意见,此次是在指导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和明确,将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进行发布。”公众可通过三种方式反馈意见:登录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网,进入首页右下角的“意见建议箱”提出意见;发送电子邮件hbszfgjj@126.com;传真:0311-87904271,征求意见截止到1月29日。省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办公室将根据居民反馈的意见逐条研究修改。
未还清贷款家庭不得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
《征求意见稿》规定,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政策性住房贷款。公积金贷款实行贷款对象与缴存对象一致、先缴后贷、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
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时,须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一年以上。
已办理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在未偿清贷款本息前,本人及配偶不得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
此外,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公积金贷款。
公积金贷款最长期限不超30年
《征求意见稿》规定,公积金贷款最长期限不超过30年,且不长于借款人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至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之内。
公积金贷款额度包括可贷额度和最高额度,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有两种测算方法:
1、根据公式计算可贷额度:借款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个人还贷能力系数×12(月)×实际可贷年限。共同借款的,贷款额度为借款人与配偶分别计算的贷款额度之和。
2、根据借款人及配偶公积金缴存情况、偿还能力、房价的一定比例、担保状况等因素,综合评估确定可贷额度。
虚假贷款将停止发放贷款
《征求意见稿》规定,借款人提前偿还贷款本息的,应提前10个工作日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中心有权停止发放贷款或者提前收回全部贷款:借款人采用欺诈手段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保证人违反保证合同或丧失承担连带责任能力,抵押物毁损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质物明显减少影响质权人实现质权,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实新保证或新抵押(质押)的;不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未经管理中心同意,借款人将设定抵押(质押)权财产或权益拆迁、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的;借款人拒绝或阻挠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管理中心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情形。(记者 陈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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