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多个地块“出让须知”中的土地使用期满后由“出让人收回并补偿相应残余价值”以及由“出让人无偿收回”的规定,引发舆论如潮争议,公众纷纷指责这些规定违法,涉嫌与民争利。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回应称,这主要针对住宅用地以外的土地,非住宅用地使用期满后,续期须报主管部门审批,因社会公益需要未被批准的,土地由出让人收回;而住宅用地使用期满后,仍然“自动续期”。
参与互动(0) | 【编辑:位宇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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