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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房产税征期定为每年10月1日-31日

2011年01月27日 22:08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资料图  中新社发 吴芒子 摄

  中新网1月27日电  作为国家首批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试点城市,重庆将于明日正式启动改革试点工作。针对“房产税征收方式、时间以及针对外地人如何征收”等疑问,重庆市地税局局长刘有恒做出了解答。

  据刘有恒介绍,在房产税出台,纳税对象确定之后,将会每年征收一次,征收工作是税务局按照政府令的有关规定、范围、对象征收。“对存量房,根据国土部门提供的征收对象征收,存量房有档案记载,由国土房管部门给我们提供征收对象,将其作为信息来源。再就是增量房,符合征税的对象,在买房时要对其征收,所以对存量和增量采取不同的办法。”

  刘有恒表示,两个来源确定之后纳入锁定的纳税对象,纳入监控范围,每年对其征收,每年到了征税时通过各种手段告知被征收对象,通过公告、信函、甚至上门告知他的纳税义务,应该纳税的税额。

  在征收环节上,刘有恒称,重庆把每年10月1日—31日作为征期,征收实行属地化,纳税人在什么区县就在什么区县范围征收,市政府规定是主城九区加上三个开发区,这个范围内的都有办税机关,可以由当地的纳税机关征收。也可采取特殊方式,对特别集中的地方采取上门服务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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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赵婕】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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