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日,上海出台落实“国八条”的楼市调控细则,提出限购、限贷、推进房产税试点等9条措施,多管齐下遏制投资投机性购房,逐步解决居民住房问题,并确定今年一季度公布新建住房年度价格控制目标。
在限购方面,上海这次出台的《关于本市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沪府办发〔2011〕6号)明确:自2月1日起,在本市已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能提供自购房之日起算的前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而对“在本市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能提供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则暂停在上海向其售房。违反规定购房的,不予办理房地产登记。
为落实差别化的住房信贷政策,上海此次对使用商业贷款和公积金贷款购买二套房的首付、利率要求均有明显提高。《实施意见》规定:对居民家庭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6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对为改善居住条件购买第二套住房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
根据国务院部署,上海已于1月28日实施个人住房房产税试点。此次《实施意见》再次强调,“严格执行相关税收政策,积极稳妥推进房产税试点”,“要建立健全市与区县房产税试点工作机制,加强政策宣传和征收管理”。此外,对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转手交易的,要全额征收营业税;要严格按照规定,根据不同的销售价格确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做好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重点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和稽查;要严格执行个人转让房地产所得税征收政策。
供地方面,上海决定在住房用地年度供应计划中,单列保障性住房用地,明确供地规模、供地时序等内容,确保各类保障性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用地年度供应总量的70%。同时,今年商品住房用地供应量原则上不低于前2年平均实际供应量。要严格查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房地产开发建设投资达不到25%以上的(不含土地价款),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土地及合同约定的土地开发项目。
保障房方面,此次《实施意见》再次提出,进一步完善“四位一体”的住房保障体系。具体而言,全年将开工建设和筹措保障性住房1500万平方米(约22万套),拆除中心城区二级旧里以下房屋80万平方米(受益家庭约3.2万户),并规定新出让商品住房地块必须按不小于5%的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等。
同时,上海的《实施意见》还明确,将根据上海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等,综合研究确定新建住房年度价格控制目标,并于今年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记者叶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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