雍女士:10多年前,我带着与前夫生的女儿小佳,嫁给离过婚的施某。当时小佳才7岁。2006年,小佳18岁了,施某与我协议离了婚。离婚后,小佳还与施某有往来,过年过节也会买起东西看望他。两年前,施某第三次结婚,第三任妻子杨某带着一个20多岁的孩子,与施某共同生活。大年三十这天,施某因心肌梗塞不治身亡,在万盛留下一套房子。
我想问,小佳是否有房产的继承权,施某现任妻子的孩子有没有继承权?
重庆新源律师事务所皮律师:如果小佳从7岁开始就跟着施某生活,直到成年后才离开施某,小佳和施某就形成了一种抚养关系。加上雍女士与施某离婚后,小佳也没有断绝与施某的来往,还经常去看望他。根据《婚姻法》规定,小佳应当比照亲子女关系来对待,极有可能享有这套房子的继承权。
而杨某是在两年前与施某结婚的,其小孩当时也已20多岁,不可能存在抚养关系。杨某作为施某的现任妻子,肯定具有继承权。而杨某的小孩情况比较特殊,如果能够证明,杨某的孩子也对施某尽了赡养义务,也可以主张继承权。(记者 李澜 实习生 周晓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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