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于2月11日《禁止合租群租,有人欢喜有人愁》见报后,有多位读者还反映另一现象,根据本月起实施的《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所在地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违反者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罚,这一办法实际操作性不强。
福州的房屋租赁备案制度,早在2004年就开始施行,但据记者调查,真正进行过备案的房东少之又少。新规的实施,能否改变历史?记者为此展开调查采访。
房客:没有用不想办
黎先生租住在时代名城的一套单身公寓已有三年时间,他不知道自己的租房信息有无经过备案。“住在这里已经很久了,除了每个月按时交房租外,和房东的沟通就是东西坏了需要修理时,根本就没有想到还要去备案。”
当被问及租房合同的安全性时,黎先生说:“当时签合同,房东有提供房产证、身份证,这都假不了,所以有合同在就好了,备案与否对我影响不大。”黎先生表示,即便新规出台,也不会有太大的影响。
虽然黎先生的话很有代表性,但是同样在福州租房的郑女士却觉得房屋租赁备案很有必要。中小学划片入学要把“规范”的租赁合同作为进城务工经商农民子女身份确认的依据之一。因此,对于一个7岁孩子妈妈的郑女士来说,租赁备案就成为了一种必需。不过郑女士也坦言:“如果没有需求很难想到去备案,我也是因为孩子上学的事情才去找房东备案的。”
房东:费钱费时不愿做
黄小姐的一套住房已出租了将近4年,租客换了一次又一次,但她从没有办过房屋租赁备案。“备案只能工作日去做,上班要请假,要提供各种证件合同,手续很繁琐,而且还要收费,费钱费时的事情我不愿做。”
黄小姐告诉记者,由于租客经常更换,更不可能一直跑去备案。虽说出了这样的规定,也没有听说过谁被处罚,因此如果不是房客执意要求,也不会去备案。 “我不做违法的事情,登记后就有一种被监督的感觉,所以不想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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