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从市规划局获悉,《重庆市城镇房屋解危改造规划管理办法》将从201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届时,我市国有土地上具有合法产权的危险房屋,符合相关条件并需要在原址进行解危改造的,可向当地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如何理解“符合相关条件”的危险房屋?
市规划局相关工作人员解释说,符合相关条件就是指本市行政辖区内国有土地上具有合法产权的危险房屋,房屋所有权人申请按照不超过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载明的合法建筑面积和用地面积,不改变原使用功能,不突破原建筑基底范围和原高度的要求,需全部拆除或部分拆除后,在原址进行解危改造的。
据了解,房屋所有权人对城镇房屋解危改造,应向房屋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一系列材料,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提交的材料包括:书面申请、身份证明材料、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地产权证等。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自收到申请人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不予受理或补正材料的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严禁擅自改造
据介绍,申请人应严格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确定的内容进行解危改造。无法确定其建筑高度的,按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载明的层数进行控制。其建筑层高住宅不宜高于3米,非住宅不宜高于3.9米(工业建筑按照生产工艺要求确定)。
对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确定的内容进行解危改造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依据相关法规进行查处。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解危改造的,形成的违法建筑根据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查处。
此外,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世界自然遗产地以及历史文化传统风貌区等特殊区域内的城镇房屋解危改造,还应符合上述特殊区域的相关管理规定。(记者 龙在宇 实习生 马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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