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日上午,省委召开常委会,听取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部分中央驻滇机构和省市属单位团体购买商品住房有关情况的汇报,研究了相关问题。省委常委会决定,从即日起,全省范围内不再审批任何单位集资建房,禁止任何单位新组织团体购买商品房行为,具体实施细则由省政府办公厅牵头,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昆明市政府等单位研究制定。
这是十分重要的讯息,包含了两个至关重要的信息点:一是叫停单位集资建房,二是禁止单位组织团购。但遗憾的是,大多数媒体仅仅解读了前者。根据国务院24号文件,单位的集资合作建房应纳入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范畴进行管理。即单位的集资建房户型只能在60平方米左右,供应对象只能是城市低收入家庭,实行有限产权管理。另外,并不是任何单位都可以申请搞集资建房,只有企业可申请集资合作建房,而且必须是远离城区的独立工矿企业或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
需要指出的是,国务院24号文件下发时间是2007年,至今已有3年,云南叫停单位集资建房是非常有必要的,它的政策叫停应该是正逢其时。在全国“限购令”持续加压二三线城市的大背景下,此番禁令是严格强调按国务院政策办事,否则就要进行必要的问责和处置。
但据笔者的观察和了解,目前昆明各单位集资建房已普遍得到有效控制,建设主体也严格按照24号文件由一些企业充当主体,真正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参与的集资建房已经很少,即使有也只能算是渗透式参与。但是,在昆明,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组织的团购之风很难刹住,明的不行就暗中进行,昆明虽然去年已经出台规定,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群体,不得以内部认购、内部登记、合作、入股等形式组织团购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房。否则,造成的损失由组织者承担,并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及相关人员的责任。而事实上,单位团购房仍难禁绝,这一点在昆明的城中村改造、呈贡新区高校住宅区中尤为突出。
自1998年中国正式结束福利分房实行货币方式解决住房问题以来,大多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用房需求通过购买原公有住房、采购商品房等形式解决,但是随着房地产价格自2000年亚洲金融危机之后逐步恢复,甚至自2002年以后开始稳步上涨以来,房屋除了自住属性外的投资属性日益凸显,成为普通大众,包括公务员在内的许多人最熟知的投资和理财工具。
国有机关单位、事业单位通过市场环节采购房屋本无可厚非,但通过单位名义进行组织、与开发商谈判、以获取远远低于市场的价格买房,势必就为团购住房行为打上权力的标签,并可直接带来三个严重后果:一是容易造成社会不公平,同样是真金白银来买房,为什么民间的批量团购住房鲜有成功案例,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团购屡屡成功?难道这里没有利益输送和权力释放的经济利益?有学者认为,个体官员的权力寻租可恨,部门的权力寻租同样可恨。二是导致公众的效仿,透支公众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信任。在国家禁止机关、单位集资建房之后,许多单位通过团购房这样的形式为职工改善住房条件,不可否认,许多单位的初衷是良好的。但是,在单位与开发商合作进行团购具体的操作过程中,如若组织单位没有完全尽到应尽的责任,那么此种不合法的团购其内在潜藏的巨大风险则只能由团购者来承担了,昆明已有前车之鉴。三是成为炒高价格的重要推手。手中握有购房指标,一转手动辄几万、几十万到手,直接把房地产价格炒高。
禁止单位组织团购,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市场上的二次购房、三次购房和投资投机需求,有利于遏制房价过快上涨的势头。这两项实质性的政策可贵之处在于,支持了房地产行业可持续健康发展,重树了社会公平和正义,严格执行了国家有关制度,在公众的心理上绝对是一种正面和良好的符号。(胡先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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